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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國投資市場準入規定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2 人氣: 標簽:

    1) 投資主管部門。

  印尼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分別是:投資協調委員會、財政部和能礦部。他們的職責分工是: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負責促進外商投資,管理工業及服務部門的投資活動,但不包括金融服務

部門。印尼財政部負責管理金融服務部門的投資活動,包括銀行和保險部門。印尼能礦部負責批準能源項目,而與礦業有關的項目則由能礦部的下屬機構負責。

  2) 投資行業的規定。

  根據2007年第25號《投資法》(UU tentang Penanaman Modal),國內外投資者可自由投資任何營業部門,除非已為法令所限制與禁止。法令限制與禁止投資的部門包括生產武器、火藥、爆炸工具與戰爭

設備的部門。另外,根據該法規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環境、國家安全和其他國家利益的標準,政府可依據總統令對國內與國外投資者規定禁止行業。相關禁止行業或有條件開放行業的標準及必要條

件,均由總統令確定。

  2007年7月4日,印尼頒布第25號《投資法》的衍生規定,即《2007年關于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投資行業的標準與條件的第76號總統決定》和《2007年關于有條件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行業名單的第77號

總統決定》。根據這兩個決定,25個行業被宣布為禁止投資行業,僅能由政府從事經營。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主要包括無線電廣播與電視廣播、公路設備、經營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含酒精飲料工業、糖精工

業和黑錫金屬工業等。另外,有43個行業鼓勵中小型企業投資,36個行業為有條件開放的投資行業。

  2007年7月5日,印尼出臺新的電信投資法案,該法案規定外資對手機公司的所有權從95%下降到65%,對固線電話公司的控股比例降為49%。外資對印尼航空公司的所有權比例上限為49%。為了限制外資對

戰略性行業的控股比例,外資對機場和海港的所有權上限為49%。該法案不影響現有的合資項目。該法案從2007年7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3) 投資方式的規定。

  【合資企業】根據2007年第25號《投資法》及相關規定,在規定范圍內,外國投資者可與印尼的個人、公司成立合資企業。

  【獨資企業】依照印尼《投資法》的規定,外國直接投資可以設立獨資企業,但須參照《非鼓勵投資目錄》規定,屬于沒有被該《目錄》禁止或限制外資持股比例的行業。

  【股票收購】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資法律關于對外資開放行業相關規定的限制。

  有關印尼對外國投資的市場準入方面的詳細規定,可查詢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網站: www.bkpm.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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