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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加稅收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5 人氣: 標簽:

  對在湯加銷售的大多數進口貨物和商品征收進口稅和消費稅。湯加不征收暫定稅、工資單稅、當地政府稅、資本利得稅、出口稅、遺囑稅或死亡稅。

  一、進口關稅

  絕大多數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為15%-45%,稅率15%的商品約占總數的50%以上。

  湯加國王圖普四世于2005年7月18日簽署御準了湯加立法會(議會)于6月30日通過的《湯加海關稅法修正案》,對動植物油、煙酒、飲料等部分商品的關稅核征方法改為從量稅以取代從價稅,旨在強化關稅的監管和征收及增加稅收。

  新稅率從2005年8月8日起開始執行。  

 。ㄒ唬、部分進口商品海關進口稅率

第15章、動植物脂肪、油料及分離品、加工食用脂肪、動植物臘

稅則號

品名

單位

進口稅率

統計編號

1507.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大豆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1.1

1508.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花生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1.4

1509.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橄欖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1.4

1510.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其它橄欖油及分離品,包括這些油料或分離品與稅則號1509.0000項下之油料或分離品的混合物

0.40潘加/

421.4

1511.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棕櫚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2.4

1512.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葵花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1.2

1513.1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椰子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2.3

1513.2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棕籽油、巴西櫚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2.4

1514.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菜籽油、芥籽油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1.7

1515.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其它植物脂肪和油料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22.1

1516.0000

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的其它動植物脂肪和油料及其分離品

0.40潘加/

431.2

 

  注:計稅方法

  如進口20000升大豆油,稅率為每升0.40潘加,關稅額即為8000潘加(20000升 X 0.40潘加/升)。

第22章、飲料、酒、醋

稅則號

品名

單位

進口稅率

統計編號

2202

稅則號20.09項下之果蔬汁以外的含糖或其它甜味及香料的水飲料,包括礦泉水和碳酸水及其它非酒精飲料

 

 

 

2202.1010

含糖水

0.20潘加/

111.0

2202.1020

含其它甜味劑水

0.20潘加/

111.0

2202.9000

其它含糖和含其它甜味劑水

0.20潘加/

111.0

2203.0010

以容積計酒精含量不超過3%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20

以容積計酒精含量3-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30

以容積計酒精含量超過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90

其它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4

稅則號20.09以外的鮮葡萄酒,包括加度葡萄酒

 

 

 

2204.1000

汽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4.2000

加酒精防止發酵或中止發酵的其它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4.3000

其它葡萄汁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5.0000

味美思和其它添加香料的鮮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6.0000

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等其它釀造飲料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7

以容量計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的未變性乙醇,其它未變性的烈酒

 

 

 

2207.1000

以容量計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的未變性乙醇

酒精含量升

免稅

512.1

2207.2090

其它乙醇

0.15潘加/

512.1

2208

以容量計酒精含量低于80%的未變性乙醇、烈酒、餐酒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飲料、用以調制飲料的酒精制品

 

 

 

2208.1000

用以調制飲料的酒精制品

酒精含量升

免稅

112.4

2208.2000

蒸餾葡萄酒或用葡萄渣所釀的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2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飲料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2090

其它混合飲料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3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3090

其它混合型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4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的甘蔗酒和混合型甘蔗渣所釀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4090

其它混合型的甘蔗酒和混合型甘蔗渣所釀的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5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杜松子酒和混合型荷蘭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5090

其它混合型杜松子酒和混合型荷蘭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6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伏特加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6090

其它伏特加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7010

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蒸餾餐酒和混合型甜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7090

其它混合型蒸餾餐酒和混合型甜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9010

其它酒精度不超過10%的混合型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9090

其它混合型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9.0000

醋和以醋酸制成的醋代用品

0.30潘加/

098.4


  注:計稅方法

  軟飲料:如進口10000升口樂,稅率為每升0.20潘加,關稅額即為2000潘加(10000升 X 0.20潘加/升)。

  啤酒  :如進口酒精含量4.9%的啤酒100箱,每箱24聽,每聽375毫升,總量900升,稅率為酒精含量每升40潘加,關稅額即為1764潘加(900升 X 4.9% X 40潘加/升)。

  葡萄酒:如進口酒精含量14%的味美思酒20箱,每箱12瓶,每瓶750毫升,總量180升,關稅額即為1008潘加(180升 X 14% X 40潘加/升)。

  烈性酒:如進口酒精含量38.5%的威士忌50箱,每箱12瓶,每瓶1125毫升,總量675升,稅率80潘加/升,關稅額即為20790.40潘加(675升 X 38.5% X 80潘加/升)。

第24章、煙草和煙草代用品

稅則號

品名

單位

進口稅率

統計編號

2401.0000

煙草原料、下腳料

公斤

免稅

121.1

2402

由煙草或煙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雙開口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含煙草或煙草代用品的雪茄、雙開口雪茄及小雪茄煙

公斤

150潘加/公斤

122.1

2402.2000

含煙草的卷煙

1000

150潘加/1000

122.1

2402.9000

其它

1000

150潘加/1000

122.1

2403.0000

其它加工煙草和煙草代用品、均質和復合之煙草的分離品及煙精

公斤

100潘加/公斤

122.3


    注:計稅方法

    如進口100箱卷煙,每箱50條,每條200支,總量100萬支,關稅額即為15萬潘加(1000000除1000 X 150潘加/每1000支)

  (二)、國產商品稅

國產商品稅

稅則號

品名

單位

稅率

統計編號

2203.0010

以容量計酒精度不超過3%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2203.0020

以容量計酒精度3-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2203.0030

以容量計酒精度5%以上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含酒精飲料

 

 

 

2208.3090

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4090

甘蔗酒和用甘蔗渣所釀之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5090

杜松子酒和荷蘭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9090

其它含酒精飲料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煙草和煙草代用品

 

 

 

2402.2000

卷煙

1000

192潘加/1000

122.1


  注:計稅方法

  如國產酒精含量5%的啤酒100箱,每箱20瓶,每瓶330毫升,總量660升,國產商品稅即為561潘加(660升 X 5% X 17潘加/升)。

    如國產卷煙50箱,每箱50條,每條200支,總量50萬支,國產商品稅即為92000潘加(500000除1000 X 192潘加/每1000支)。

  二、消費稅

  從2005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稅率15%的消費稅,取消稅率20%的港口服務稅和稅率5%的銷售稅。征收范圍包括所有的進口商品及大多數在湯出售的商品和服務,要求所有年營業額10萬潘加的企業必須登記交納消費稅。

  《湯加消費稅法》規定的退稅安排和免稅及零稅率范圍:

  1、特定納稅人消費稅退稅安排

 。1)、出口商,對其大部分銷售實行零稅率。

 。2)、季節性經營,從事資本投資或建筑項目的企業,可以向稅務局長(COMMISSIONER OFREVENUE)申請1個月的退稅期,申請者必須登記注冊并交納消費稅。在提交退稅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稅。

  2、免稅和零稅率貨物及服務范圍

 。1)、免稅范圍

    -- 醫療處方藥品、牙科護理或衛生服務。

    -- 教育服務。

    -- 金融服務。

    -- 公共運輸服務。

    -- 用于住宅的土地租賃。

  --- 2005年6月10日,湯加政府決定給予出口型農業免征消費稅。范圍包括農用殺蟲劑、農藥、殺真菌劑、農業機械和農業工具,包括手工工具和木制碾磨機械、農用種子和化肥、飼料、活禽、活牛、活豬、農用包裝材料。

  3、零稅率范圍

 。1)、貨物出口。

 。2)、服務出口。

 。3)、全部或部分經過湯加境內的國際客貨運輸服務。

 。4)、登記注冊自然人之間的全部或部分經營貨物的轉讓。但必須有文字證明這種全部或部分交易,并書面通知稅務總局長(CHIEF COMMISSIONER OF REVENUE,即財相)轉讓的具體細節和已付稅標的物的轉讓日期。

 。5)、國內用電。

 。6)、第一個20立方米的國內用水。

 。7)、2005年6月10日湯加政府決定出口型農業實行零稅率。

  4、其它免稅范圍

 。1)、前述范圍的進口。

 。2)、隨身攜帶價值不超過500潘加的進口貨物。

 。3)、按有關法規外交人員的進口。

  三、公司稅

  1、湯加公民的公司稅,年收入10萬潘加以內部分征收15%,超過10萬潘加部分征收30%。

  2、非湯加公民的公司稅,年收入5萬潘加以內部分征收37.5%,超過5萬潘加部分征收42.45%。

  四、個人所得稅

  年收入在2500潘加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稅率為應納稅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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