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50年生效的挪威外匯管制法等有關法律,挪威中央銀行于1990年6月27日頒布了現行的外匯規定。挪威央行對本國貨幣和外匯沒有太多管制,但央行對與外匯有關的國際支付和金融交易有如實通報要求。一般情況下,有關交易銀行負責向央行通報,特殊情況下,挪交易方必須自覺通報交易內容。 在挪威,只有央行和法律規定的外匯銀行才有權代表公眾進行外匯款項的收支結轉業務。外匯代理商也可以作為外匯銀行的代理進行外匯支付業務。對于外匯業務的主要規定如下: 一、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通過外匯銀行進行的支付 外匯銀行必須向挪央行通報所有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外匯支付活動,挪居民必須向外匯銀行提交該行上報所需的有關信息。央行有權就有關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外匯支付活動直接向挪客戶索要更多信息。 外匯銀行有義務在辦理挪居民和非居民外匯結算時查明客戶身份和其外匯交易地位(即居民或非居民地位驗證)。 二、在非居民銀行建立帳戶或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不通過外匯銀行的外匯結算安排 如果挪居民在非居民銀行(例如:境外銀行)建立帳戶或挪居民與非居民之間不通過外匯銀行進行外匯結算,挪居民應立即通知央行并于每月底根據央行有關規定上報總的交易和帳戶余額情況。 匯報內容應包括:挪居民姓名、地址、電話和其他聯系人;該居民的個人身份證號碼或公司號碼;非居民銀行名址、業務關系(即在結算交易中的角色);對帳戶類型和結算交易的說明;帳戶或結算交易建立的具體日期。 挪居民還有義務向央行上報未通過外匯銀行而由個人直接向海外支付外匯的活動或相關結算業務。該通報要求不適用于外匯銀行。另外,挪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現匯支付不需要上報央行,除非央行特別要求挪居民通報此類現匯交易。根據對有關帳戶和結算交易實際規模的評估,央行有權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挪居民通報義務。 如果有居民違反上述通報規定,央行可以勒令其將在非居民銀行開立的帳戶關閉或終止有關外匯結算安排,并只能通過居民外匯銀行(例如本國外匯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挪分行)進行所有支付業務。 三、居民間的外匯支付活動 該條款只適用于居民帳戶間的外匯支付。當居民間的外匯交易是通過居民外匯銀行達成時,該行有義務向央行匯報該筆支付。 如果居民間外匯支付是通過國外帳戶進行的,交易雙方均有義務向央行匯報支付情況。 四、在挪威的外匯買賣 除央行和外匯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在挪參與商業性的外匯買賣。外匯代理商可以作為外匯銀行的交易代理。外匯銀行有義務向央行匯報外匯買賣交易情況。 在進行外匯買賣時,挪外匯銀行有義務向客戶進行身份和外匯交易地位驗證。但當用戶使用外匯銀行自動兌換提款機時,免除央行身份驗證義務。 五、現鈔或硬幣攜帶出入境的申報規定 居民或非居民在挪出入境時,單程攜帶的挪威克朗或外匯現鈔和硬幣價值超過25000克朗時,必須向出入境的海關管理部門填表申報。 居民或非居民,通過郵政、快遞或其它方式發送或接獲的挪威克朗或外匯現鈔和硬幣價值超過25000克朗時,必須向央行提交書面通報書。但外匯銀行不受上述規定的約束。 六、外匯貸款和外匯資本交易 當挪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外匯貸款時,該交易不需申請央行授權許可,但央行有通報要求。居民外匯銀行負責該交易時,有義務向銀行通報,否則,挪居民必須自覺上報央行。 對于外匯資本交易,要求同上。央行沒有外匯資本登記要求,但是有通報規定。對于涉及外匯交易的許可證協議、專利權使用費協議或技術協議的簽訂,挪沒有審批規定,也沒有登記要求。 七、資本和利潤的調出 在挪商業活動的紅利和利潤,貸款和抵押物的利息以及已投入的資本都可以全額地、自由地匯出境外,但必須按規定向中央銀行通報。有關商品進口、紅利和分公司利潤匯付、專利權使用費和服務費境外支付等業務均沒有外匯管制,但交易方或居民外匯銀行有向央行如實通報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