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重視對外招商引資發展本國經濟。從2000年開始至2009年,老撾共吸引合同外資130多億美元。2005-2007年是吸引外資的高峰年,分別為12.5億美元、27億美元、和11.4億美元,2008年降為3.6億美元,2009年達到43億美元。外商投資領域為:水電、礦產、電信、農業、酒店餐飲等。累計在老投資前10位的國家依次為:泰國、中國、越南、法國、日本、印度、澳大利亞、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目前,老撾政府準備出臺一項新的投資促進和管理法律,將原來的《國內投資促進和管理法》與《外國投資促進和管理法》合并,形成新的《老撾投資法》。新法將會對投資的優惠政策、程序等做出詳細規定,并下放審批權限,縮短審批期限,將個人投資納入鼓勵范圍等。按《老撾投資法》(草案)規定,老撾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利潤稅優惠:屬于一類地區(指無輔助設施的偏遠地區)內投資按項目類別可減免4-10年的利潤稅;屬二類地區(指有一定輔助設施的地區)內投資按項目類別可減免2-8年利潤稅;屬三類地區(指有較好輔助設施的地區)內投資按項目類別可減免1-6年利潤稅。 其他稅收優惠:將利潤用于擴大再投資的,可減免下年利潤稅;進口項目所需設備、原料和車輛可按相關規定減免進口關稅;來料加工出口產品可免出口關稅等。 投資項目優惠:老撾政府對部分優先發展行業采取投資項目優惠政策,如投資醫院、學校等項目可按情形享受場地使用租金優惠和額外的5年利潤稅減免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