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實行全國統一的稅收制度,外國企業和個人與老撾本國的企業和個人一樣同等納稅。老撾共有6個稅種,其中,間接稅包括營業稅和消費稅2種,直接稅包括利潤稅、最低稅、所得稅、手續和服務費等4種。經老撾國會通過,2010年1月1日起實行增值稅。主要稅賦和稅率如下: 營業稅: 個人、法人或者機構在老撾境內進行商品買賣和服務時必須按比例繳納營業稅(部分免稅商品除外),繳納比例一般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營業稅。 消費稅: 燃油、酒(含酒精)類、軟飲料、香煙、化妝品、煙花和撲克牌、車輛、機動船只、電器、游戲機(臺)、娛樂場所服務、電信服務、彩票和博彩業服務等15類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繳納消費稅,具體稅率從10—110%不等。 個人所得稅: 薪金、勞務費、動產和不動產所得、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所得等必須繳納所得稅,具體稅率以30萬基普為起征點,30-150萬基普為5% 、150-400萬基普為10%、400-800萬基普為15%、800-1500萬基普為20%、1500萬基普以上為25%。 外國人按總收入的10%計征。 利潤稅:按可收稅利潤(6千萬基普以上)的35%計征。 紅利稅:公司股東年終分紅時須繳納紅利稅,稅率為10%。 最低稅:生產單位每年需繳納最低稅,按年度收入的0.25%計征。 增值稅:企業在購買產品同時需額外支付產品進項價格10%的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