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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外商投資、所得稅、服務業、外匯管理狀況調研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5 人氣: 標簽:

  一、韓國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措施

  韓國利用外資始于1962年,當時主要采用貸款方式引入,用來發展國家的基礎建設。推行吸引外資政策始于80年代,為提高產業競爭力,優化產業結構,1983年12月韓國修改了外資引入法,引入投資自由化政策,擴大外商投資領域,開始實行稅收減免政策,鼓勵外商開展直接投資。并開始實行外匯匯款自由化。

  1997年經歷金融危機重創后,韓國政府開始意識到吸引外資的重要性,在此種背景下,對其外資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于1998年11月開始實施新《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大幅放寬了投資領域限制,提高了優惠幅度,延長了法人稅和所得稅的減免期限,為大規模引資實行指定外國人投資區制度,允許外國企業對韓國企業進行敵對性并購等,對外商在韓直接投資實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勵政策。

  2000年以后,韓國引進外資政策開始逐步全面向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轉變,外商投資領域除前述少數領域外全面對外開放,同時放寬指定外國人投資區的條件,改善包括外國人生活環境在內的外國人整體投資環境,進一步加大對吸引外資的支援力度,鼓勵外商向高新技技術及關聯產業投資。

  韓國外資政策的核心,是"促進、支援",其政策、措施依據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及施行令、實施細則和《稅收特例限制法》等法規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愂蘸投愂諟p免制度

  1、稅收減免范圍,稅收減免是韓國吸引外資的一種代表性的優惠政策。根據韓國《稅收特例限制法》規定,稅收減免范圍包括法人稅、所得稅(國稅)和取得稅、登錄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地方稅)可獲減免。

  2、稅收減免對象,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產業467項以及配套服務產業111項。另外,外國人投資區內的企業、自由貿易區內企業所從事的制造業及物流業以及關稅自由區內的物流業也屬于稅收減免對象。

  3、稅收減免標準,《稅收特例限制法》規定,法人稅、所得稅(國稅)減免對象項目,自2005年開始,從最初贏利的年度起5年內100%免征,之后2年內減按50%征收(2005年前為7免3減)。外國人投資區、自由貿易區、經濟自由區域(包括濟州國際自由城市)內的外資企業的法人稅、所得稅稅收優惠為免3減2。分紅的法人稅和所得稅的減免期限和比率與法人稅和所得稅標準相同。

  4、符合前述條件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土地、建筑物的取得稅、登錄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地方稅)從運營開始日起最長15年范圍內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其間享受減免的期限和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據地方條例調整規定,可100%全部免征,也可按不同時段不同比率減免。 

  5、外國人投資企業增資時,當年增資部分的稅收減免(包括關稅)與最初投資的待遇一樣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

  6、關稅減免,《稅收特例限制法》規定,直接用于法人稅和所得稅減免對象項目中的機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產業設施以及其它原料、備用品,僅限于以新股發行方式進行投資時,其進口關稅、特別消費稅及增值稅免征。此種情況下,其依據關稅法的進口申告應在自外國人投資申告之日起3年之內完了,特殊情況經由財政經濟部長官同意可再延長3年。

  7、技術進口稅收減免,韓國國民或法人自外國進口能夠提升本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高新技術時,技術提供者所接受的技術轉移費從當年合同規定的費用支付日起5年間免繳法人稅和所得稅。

 。ǘ 國公有土地等租賃費用減免制度

  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對外商企業專用園區、國家產業園區和外國人投資區內的企業,享受最長50年國有土地租賃費減免優惠。

  具體標準為:外國人投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企業專用園區內的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屬高新技術企業,100%予以減免;外國人企業專用園區內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制造業以及能夠擴充社會基礎設施、調整產業結構、對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立有貢獻的項目(由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決定)按75%的比例予以減免;國家產業園區內的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500萬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業、能夠擴充社會基礎設施的由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所定的項目,國有土地等的租賃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減免。國有土地等的租賃期限為50年,在期限內租賃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賃期限與國有同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賃費用減免對象項目及減免比率由地方政府制訂條例予以規定。

 。ㄈ┈F金支援制度

  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為鼓勵外資設立高科技企業及設立R&D中心,韓自2004年起引入“CASH GRANT”現金支持制度,即向投資者以現金返還最少5%以上投資額的制度。其條件是外資比例占總投資比例超過30%的綠地型投資(新建或擴建)工廠,行業僅限于支持制造業等其他產業發展的服務業(111種)、高科技產業(467種)和零部件、基礎材料業,上述行業的外商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資可享受返還。為吸引上述的服務業和高科技產業的研發中心,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且正式雇用的專業研究人員超過20人的研發中心也可享受現金返還。

 。ㄋ模┕陀弥г贫

  《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新招收20名以上工人的,在最長6個月期間內每人每月政府提供教育訓練補助金10-50萬韓元;此外,新招收工人20名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每超過一人政府在6個月范圍內每月提供10-50萬韓元的雇傭補助金。

 。ㄎ澹┩馍掏顿Y地區制度

  確定外商投資地區的條件:

  依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外商投資地區制度”是韓國為吸引大規模外資而制定的,對外商投資者設立工廠的區域進行事后指定的制度。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企業,如提出申請,其工廠所在區域即可被指定為“外商投資地區”,除享受前述稅收優惠和國公有土地租費全免外,還可在通往企業的道路、自來水、供電等基礎設施方面得到財政支持。

 。1)設立制造業企業時外商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外資比例超過50%, 新雇傭的正式員工超過1000人;在國家、地方工業園區內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新雇傭正式員工超過 300人;

 。2)在旅游業(旅游飯店業和水上賓館業)、國際會議設施業投資超過2000萬美元,在綜合休養業、綜合游園設施業投資超過3000 萬美元;

 。3)在物流業設立新的設施,包括貨物綜合物流中心、消費品物流配送中心、港灣設施及港區背后腹地投資的物流項目,外資超過3000萬美元;

 。4) 兩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屬同一產業分類或有上下游配套關系,或所在地塊屬同一國家、地方工業園區或緊臨時。

  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的企業,除實行前述的“國稅5免2減、地稅3免2減”的最基本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免除其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個別行政收費,對進入工廠的道路、自來水、供電設施等基礎設施給予財政支援,并視情支援興建醫療、教育、住宅等生活環境設施。

  此外,外國人投資區域不受部分法律的約束,主要為:外國人投資地域內的土地分割時不受國土利用管理法、都市規劃法、地域均衡開發及中小企業培育法、山林法等部分條款的約束;外國人投資區域內的外資企業被視為已進行貿易申告的企業;限制從事中小企業的固定業種、指定品種須委托中小企業加工及雇用國家有功者等的規定不適用上述企業。

 。┓⻊罩г贫

  在韓國大韓貿易投資公社專門設有外國人投資支援中(1999年設立),是韓國負責吸引外商投資的國家公共機關,由外國人投資專門職員和產業資源部、財政經濟部、文化觀光部、環境部、京畿道等政府部門分別派遣人員共95名組成,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包括項投資手續在內的一站式服務。

  二、韓國所得稅政策

 。ㄒ唬┢髽I所得稅(韓稱法人稅)

  韓國企業所得稅,征收對象包括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兩種。征收時段為每一營業年度企業的收入。通常內外資企業統一執行《法人稅法》規定的政策,不同之處,韓國企業繳納法人稅的部分包括其在本國內和國外的收入,外國企業只需交納其在韓國內部分的收入,此外,外國企業投資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依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和《外商租稅特例》規定,可在期限內享受減免稅待遇。依據2004年新修訂的《法人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主要政策內容有:

  1、所得稅稅率,稅前利潤1億以下部份,原稅率15%,2005年始為13% ;稅前利潤1億以上部份,原稅率27%,2005年始為25%。

  2、所得稅繳付,年法人稅繳付額在1千萬韓元以上的 ,可分期繳付。中期預繳,金額可按上一年度的所得稅額除以上一工作年度的月數再乘以6計算(即上年的50%預繳),于8月底和9月底分二次繳付。全年法人稅繳付,經外部會計師審計并結算后在次年的3月底和4月底分二次繳清。

  稅務結算書報送,須在次年3月底前將經外部會計師審計后的年度稅務結算書報達管轄稅務所。

  3、金融呆帳準備金,可在規定比例內提取,超過規定比例需補繳法人稅。

  4、固定資產及折舊:可折舊的固定資產種類有(1)建筑物及附屬物(2)車輛(3)器具及設備(4)機械設備(5)其它類型有形固定資產。

  折舊方法有(1)固定折舊率(2)固定折舊金額。建筑物及無形固定資產采用固定折舊率方法,建筑物以外有形固定資產可選擇其中一種折舊方法。

  折舊年限,鋼鐵、水泥及混泥土建筑物標準折舊年限40年(下限30年-上限50年)。按產業類別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折舊標準年限為5年(下限為4年――上限為6年)。固定資產折舊=年折舊額X使用月數/12。購入二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剩余使用年限在整個使用年限50%以下的,可按相當于50%的折舊年限或標準年限進行折舊。若計算得出小于六個月的部份折舊年限可不予考慮。

  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支出的界定,(1)已有固定資產的修理費金額在300萬韓元以下的及每三年定期修理的費用,作為費用支出。300萬韓元(包括300萬韓元)以上的作為資本性(固定資產)支出。(2)購入價值在100韓元(包括100萬韓元)以上的物品,作為資本性(固定資產)支出,100萬韓元以下的作為當年費用支出。

  5、招待費:免稅招待費支出標準:基本基數:1200萬韓元。業務收入100億韓元以下,按業務收入的0.2%以內列支;業務收入500億韓元以內的,按2000萬韓元+超過100億以上的業務收入的0.1%以內列支;業務收入500億以上,按6000萬韓元+超過500億以上的業務收入的0.03%以內列支。

  使用信用卡規定,5萬韓元以上的招待費支出需用信用卡或轉帳支付。否則不予免稅。招待費的用途,應與本公司業務有關。

  6、土地等轉讓所得的納稅,包括對土地和建筑物(含建筑物附屬設施)等進行轉讓時,須依據相關規定繳納。

 。ǘ﹤人所得稅

  韓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兩類。居住者指在韓國擁有常住地址或已在韓國居住一年以上的個人,非居住者指在韓國擁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居住者以外的個人。居住者需就其在韓國國內和國外的所有收入來源繳納所得稅,非居住者僅需就其在韓國國內的收入部分繳納所得稅。依據2005年初修訂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相關主要內容有:

  1、所得稅分類: 

  1)綜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利收益、房地產收益、事業所得、勞動所得、臨時財產所得、國民年金及其它收益;

  2)退職所得,包括退休金及退休后臨時收益;

  3)轉讓所得,包括財產轉讓、租賃收益;

  4)山林所得,指山林采伐、轉讓收益。

  2、所得稅稅率(年收入%、單位:韓元 )

  -10,000,000以下  8%
  -40,000,000以下 17%
  -80,000,000以下 26%
  -80,000,000以上 35%

  3、所得稅扣除金額(單位:韓元)標準(指年收入中扣除不交所得稅部分)

  -基本扣除(家庭扶養人口人均): 1,000,000
  - 5,000,000  以下 100%
  -15,000,000  以下 50%
  -30,000,000  以下 15%
  -45,000,000  以下 10%
  -45,000,000  以上 5%

  三、韓國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有關政策

  為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高就業型產業,韓對內外資企業實施了鼓勵政策。

  1、對內資企業主要鼓勵政策:

  新通過的法人稅法修改案實施令規定,自2005年起,制造業、礦業、影視業、表演業等20個行業實行50-100%的法人稅減免政策。5-10人以上創業企業自所得稅發生的第一年起減免法人稅50%,之后3年內按雇用人數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稅減免優待。

  新通過的“企業城市特別法”規定,城市開發建設要按技術創新型、產業交易型、知識基礎型、旅游觀光型等不同類型進行建設開發。具體鼓勵措施,1、民間資本開發用地,在用地總規模50%已簽約購買的情況下,剩余用地法律賦予開發商擁有強制征用權;2、對開發商實行3年50%減稅、2年25%減稅政策;3、對入住區內企業實行3年免稅、2年減稅50%的優惠;4、對開發商在城市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額,規定不受壟斷制度和公正交易法等相關法規限制。

  2、對外資企業的鼓勵政策:

  對投資467種高新技術產業及“創造高附加值、能夠對制造業等其它產業的發展提供較大幫助”的111種服務業的外資企業,自2005年開始,從最初贏利的年度起5年內100%免征,之后2年內減按50%征收(2005年前為7免3減)。取得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和登錄稅(均為地方稅)減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減半),地方政府還可視情在最長15年的范圍內延長地方稅種的減免期限。

  此外,對投資大型、高新技術的外商企業,自2004年起實行部分現金返還優惠(Cash grants)。其條件是外資比例占總投資比例超過30%的綠地型投資(新建或擴建)工廠,行業僅限于支持制造業等其他產業發展的服務業(111種)、高科技產業(共467種)和零部件、基礎材料業,上述行業的外商投資總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資可享受返還。為吸引上述服務業和高科技產業的研發中心,將其返還入圍標準降低至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上,跨國公司研發中心正式雇用專業研究人員20人以上的,也可享受現金返還。 

  返還標準至少為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5%,最高為15%,由政府有關部門以不公開的公式算出。其用途主要用于雇傭及員工培訓、工廠用地的購置或租賃、廠房建筑、鋪設基礎設施、購入資本財和研究設備等費用。其中工廠用地的購置費和租賃費的返還,不得與該外商投資企業正在享受(投資總額50%的免費土地租賃和購買土地資金補貼)的土地優惠政策重復,即這兩種優惠申請企業只能選擇一項。

  接受返還的外資企業,營業期至少10年,并保證如期按返還合同規定的投資總額和最低雇用人數等承諾履行投資。其所有資產要加入保險,并不得改變返還金的用途,尤其是不得將其作為企業的紅利或專利費等匯出。如違反相關承諾,將被取消享受現金返還政策資格并收回相關的返還金。

  四、韓國服務業有關政策

  韓國現代服務業占GDP比重為57%(2003年),雇傭人員數占全體總就業人數的比重為65%(2004年),與發達國家相比,韓國服務業還處在發展階段。

  為加速現代服務業及服務外包業發展,韓國政府從2001年始,大力發揮各政府職能部門作用,制訂并強化服務產業競爭力的相關措施。 

  從稅制、金融、企業負擔費用等層面入手,改善與制造業政策之間的差別,取消對服務業發展不利的政策。同時,選定20個知識基礎服務業種,降低外國人對這些領域投資最低限額的限制等。

 。ㄒ唬┛傮w服務業發展措施

  1、擴大稅收減免范圍。自2002年起對屬服務業中中小企業及創業中小企業實行稅收減免由6個稅種增加到18個,對中小企業特別稅額扣除由13個增加到24個,并對49個業種擴大支援力度。對進駐產業園區的服務業種采取與制造業統一的地方稅減免優惠,財產稅及綜合土地稅在5年內減免50%;服務業必需用地稅率從0.2%~4%調整到0.2%~1.6%。

  2、提供金融支持。設立中小企業產業支援基金,由2002年的600億韓元增加到2005年的1000億韓元。此外,對知識發展型業種產業銀行和企業銀行還提供特別基金扶持,自2002年始產銀、企銀每年拿出各1兆韓元用作特別基金支持知識型業種的發展。同時改善利用技術及信用擔保服務業種的信用審查標準,對2004年新保5000億韓元,既保1200億韓元規模的服務行業提供保證貸款。

  3、減輕企業負擔。調整產業用電與一般(服務業)用電電費之間差額,降低服務業用電售價。降低服務業種產業災害保險費率,實行實際費率制。

  4、放寬外國人投資部分服務產業地域限制和最低注冊資本金額限制。如對支持產業發展的服務業,從5000萬美元降至3000萬美元以上;觀光服務業從3000萬美元降至2000萬美元以上。

 。ǘ┌l展服務外包業主要措施

  1、將外包產業提升至戰略高度加以培育。2002年,韓國產、官、學研各界共同研究制定“2010年產業進入世界4強”發展目標及促進戰略,計劃對造船等8個主力基干產業、數碼電子等5個未來戰略企業、商業服務等4個知識型服務業進行重點扶持培育。其中,商業服務領域中,與外包產業相關的戰略性課題包括: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將非核心業務外包,提高核心業務競爭力,推動政府設施管理、社會福利等公共行政業務外包等。

  2、構建外包產業基礎。構建“外包服務提供商數據庫”,以及通過實際調查實現“外包服務需求企業”的網上檢索;對外包服務企業實行“國家公認資格證書”制度,對擁有資格證書的企業給予政策扶持和獎勵;開發并普及“韓國服務水平協定(SLA)”,建立客觀的外包服務評價體系;每年進行一次“外包產業不公正行為實際調查”,推動服務外包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

  3、促進外包產業活躍開展。修改商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推廣“有限公司”(資本金1000萬韓元以上、員工50人以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對其減免登記稅和法人稅;設立“服務產業周”,對優秀外包服務提供者頒發“外包服務大獎”;發掘“韓國外包實踐成功事例”,編訂“外包服務使用手冊”;對各種外包產業相關展覽、研討會提供支持。

  4、支持外包企業發展。鑒于韓外包服務提供者多為中小企業,為將外包企業納入中小企業政府扶持對象范圍,韓政府修訂了中小企業確定標準,將原來的“正式員工50人以下或年銷售額50億韓圓以下”修改為“100人或100億韓元以下”;幫助提供外包服務的中小企業解決經營過程中的實際困難,改善相關制度;提供各種金融扶持,如對外包企業提供“產業基礎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及振興基金”,將外包產業定為朝陽服務業,適用“服務業1萬億韓元特別基金”等。

  五、韓國外匯管理政策

 。ㄒ唬┩鈪R自由化進程

  自1997年未發生金融危機后,韓加快了外匯自由化的步伐。1998年6月,韓發表通過兩個階段實現全面自由化的計劃,同年9月,韓制定《外匯交易法》,建立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將對外匯交易的事前管理方式轉為事后報告以及健全性監督為主的事后管理方式,1999年4月,該法生效的同時,廢除了原有的“外匯管理法”。此時,與企業及金融機構有關的大部分外匯交易都實行自由化。同時,還將對資本項下的外匯交易的管理方式由“限制原則,即允許例外的POSITIVE SYSTEM”轉向“自由原則,即限制例外的NEGATIVE SYSTEM”。為防止資本出現過快流出入等特殊情況,制定了可變預置義務制度、外匯集中制度等SAFEGUARD制度。

  2001年1月自由化第二階段開始,這一階段內,韓廢除了在海外旅行、海外移民、海外存款等方面的金額限制,個人外匯交易亦實行自由化?紤]到全面自由化可能帶來的一些副作用,將外匯交易法的日沒條款進行了修改,將對外債權回收義務制、非居住者韓元籌措的限制、對財務結構不良的企業的海外短期債務借入的限制繼續維持至2005年末。

  2002年4月,韓發表了旨在將韓國培育成東亞國際金融中心的外匯市場中長期發展方向,作為該方向的第一階段措施 ,2002年7月,對外匯交易程序上的限制做了較大的開放,如:對個人的贈與金匯款實行全面的自由化,允許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參與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允許韓元出口自由化等。

 。ǘ┫嚓P法律和主管機構

  韓與外匯直接相關的法律有《外匯交易法》、《外匯交易法施行令》、《外匯交易規定》等,與外匯交易制度間接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對外貿易法》、《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證券交易法》、《韓美行政協定》等。

  韓外匯政策制定機構為財政經濟部,該部除制定外匯政策外,還負責對經營外匯業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外匯平衡基金、對外匯交易進行限制或許可,并有權中止外匯的交易。此外,與外匯管理相關的機構還有韓國銀行、金融監督委員會和外匯平衡基金。海關和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亦承擔部分協助管理職能。

  韓國銀行的職能有:負責外匯市場的運營,外匯資金及外匯的儲備及運營,負責外匯授信業務的政策制定、對換錢營業者及外匯中介業者的業務監督、對對外支付及資本交易進行許可、對外匯交易進行事后管理、收集外匯交易的情報并進行管理等。

  金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外匯業務經營機構進行監督,對外匯交易進行事后管理。

  外匯平衡基金為政府設立的基金,由財政經濟部長官負責運營管理,基金帳戶設在韓國銀行,基金來源為政府出資、發行債劵、借款、基金運營利潤等;鸬氖褂梅绞街饕型鈪R的買賣、借貸、擔保、替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國家擔保的外匯債務等形式。

  海關主要負責在出入境時對1萬美元以上的支付手段進行審查,對在開放口岸從事換錢業務者的業務及進出口交易及與此有關的交易進行審查或制裁。

 。ㄈ╉n現行外匯管理制度的特點

  韓國的外匯制度以1999年4月1日生效的《外匯交易法》為基礎。經過多年發展,尤其是1997年金融危機以后,韓為將本國的外匯交易制度提高到國際水準,對個人和企業的外匯交易大部分都實行了自由化,同時為將自由化帶來的副作用最小化,同時還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其外匯制度主要特點:

  1、管理體系為自由原則

  舊的《外匯管理法》對于國內外資金移動所伴生的資本交易原則上是禁止的,僅對一些例外的部分做出允許的規定(POSITIVE SYSTEM);現行的《外匯交易法》則允許包括資本交易在內的所有外匯交易,僅對一些例外的部分做出不允許的規定(NEGATIVE SYSTEM)。

  2、降低自由化帶來的副作用

  為將自由化帶來的副作用減至最小,根據外匯交易法的規定,韓國銀行被指定為外匯交易情報的集中、交換的權威機構,負責對外匯交易和外匯市場進行監控和事后管理。同時,為防備意外情況,還設置了“可變預置義務制”、“資本交易許可制”等保障措施。

  3、受外部壓力影響較大

  韓外匯管理制度的自由化,基本反映在其與IMF、WTO、OECD等國際機構簽定的協定中,與其受到的外部壓力密不可分。作為貿易依存度極高的國家,這也是不得已的情況。

  4、實行外匯業務機構登記制

  韓國的外匯制度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所有金融機構通過登記即可進行外匯業務。韓國內根據銀行法、韓國產業銀行法、韓國進出口銀行法、中小企業銀行法、農業協同組合法、水產業協同組合法、畜產業協同組合法等金融法規開展業務的其它金融機構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而獲登記后,即被稱作“外匯銀行”。

  根據現行的外匯交易法,大部分的外匯交易通過“外匯銀行”進行,外匯管理的權限一部分由“外匯銀行”或其它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執行,確保了外匯管理的實效性。

  * 關于對跨國公司設立運營機構有何要求問題,除上述文中提到的鼓勵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外國企業對其投資外,韓國對跨國公司在雇用本國人就業、承擔社會責任以及污染防治、資源管理、技術引進等方面沒有硬性要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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