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通商科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本法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下稱“法”)及“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試行令”(下稱“令”),制定了外國人投資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以促進外國人投資的發展,并吸引更多的優秀外國企業,從而達到產業結構高度優化的目的。 第2條 定義 本法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 第二章 對外國人投資的支援 第3條 減免地方稅 按照本法第9條及第13條的規定,實施地方稅減免及公有財產的相關條例。 第4條 購買土地優惠政策 1) 外國人投資企業,外國的公共及民間研究所,跨國企業的分公司(以下稱“外國人投資企業等”),入駐本地區時,在指定的購買土地及租賃廠房費用方面給予支援。 第4條2 對外國人投資的現金支援 1) 本法第14條的第1項規定的對外國人投資金額的15%,可以用現金支援;但是,按照本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家支援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地方費分擔率的多少,予以支援。 第5條 支援雇傭補助金 按照本法第14條第4項及第20條第4項的規定,根據外國人投資企業的雇傭規模,在指定的范圍內,支援雇傭補助金。 第6條 支援教育補助金 對外國人投資企業雇傭一定數量以上的韓國職工,若實施教育培訓時,在指定范圍內,支援教育培訓補助金。 第7條 金融支援 釜山廣域市市長(以下稱“市長”)對外國人投資企業,按照“釜山廣域市中小企業培訓基金設置及運用條例”,與韓國企業享有同等的支援條件。 第8條 顧問費用支援 外國人投資企業為了設立工廠,聘請顧問的情況下,在指定范圍內,可以支援一部分顧問費用。 第9條 對戰略產業的支援政策 對投資戰略產業的外國人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從第4條到第8條所規定的支援政策。 第10條 對改善外國人投資環境設施運營者的支援 1) 新設或擴大運營外國人學;蛲鈬酸t療機構的情況下,設施費的一部分,在指定的范圍內,可以支援。 第11條 設立吸引外國人投資基金 為了確保市長對入駐到釜山地區的外國人投資企業的支援方面,資金的穩定性,可以設立“釜山廣域市吸引外國人投資基金(以下稱“基金”)”。 第三章 外國人投資委員會 第12條 設立吸引外國人投資委員會 作為外國人投資的審議機構是釜山廣域市外國人投資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第13條 職責 委員會有如下審議各事項的權利。 第14條 構成 委員會由委員長1人和委員20人構成。委員一般是由市長提名的,對外國人投資有豐富經驗和見解的專家中選出。 第15條 會議 1) 委員會的會議,委員長認為有召開會議的必要時,組織召開。 第16條 委員長 1)委員會的委員長為釜山廣域市(以下稱“市”)經濟振興室長。 第17條 干事等 為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設1名干事;干事是由市投資振興業務擔當科長擔任,秘書由干事任命。 第18條 津貼 出任委員會的委員,在預算范圍內,可以支付津貼等其他必要的經費。但是,作為公務員的委員,與所負責業務直接相關的情況下,不予支付。 第19條 設立外國人投資支援中心 1) 為了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各種服務,解決各種投資咨詢業務,設立市外國人投資支援中心。 第20條 指定外國人投資咨詢委員等 1) 受理外國人投資業務的律師、公認會計師,國際投資專家等民間專家(包括外國人),或顧問等相關人員,可以委托市外國人投資咨詢委員會。 第四章 補則 第21條 區、郡、釜山鎮海經濟自由區外資支援 市長將積極支援區、郡、釜山鎮海經濟自由區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22條 外國人投資企業的事后支援及管理 1) 市長對當地的外國人投資企業每年定期做問題調查、解決,并將積極保護和支持外國人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 第23條 民間機關的派遣工作 1) 市長為作好外國人投資工作,在需要時,可邀請民間企業或投資相關的機關團體中所屬的專家。 第24條 嘉獎 1) 市長認為對吸引外國人投資貢獻大的民間人士、公務員、機關、團體,經委員會審議,可以給予嘉獎或人事上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