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在獲得資金及解決就業問題的同時,還伴隨著新技術、新知識以及先進經營技法的引進,對產業的升級換代和促進企業間競爭,提高生產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越來越得到驗證,世界各國政府紛紛制訂各種措施,競相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亞洲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也采取了積極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制訂了相關鼓勵外商投資的的法律和法令,現整理報回,供國內參考。 一、適用法律 韓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法令主要有《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及本法的施行令和施行細則、《關于外國投資及技術引進的規定》(產業資源部告示)、《關于外國人投資等的稅收減免規定》(財政經濟部告示)、《稅收特例限制法令》(第5章:關于外國人投資的稅收特例)、《關于經濟自由區指定及運營的法律》、《關于自由貿易區指定的法律》、《關于培育國際物流基地相關的關稅自由區指定及運營的法律》、《關于引導產業群聚及工廠設立的法律》、《濟州國際自由城市特別法》等,其中《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為基本法律。 二、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主要內容 《外國人投資促進法》于1998年9月18日制訂,是韓國關于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律。此法律對外商投資的范圍、允許投資類型、投資程序、投資支援、外商投資地域、投資的事后管理以及技術引進合同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其核心是圍繞吸收外商投資修改有關規定、制度,同時下放權力給地方政府,為地方積極吸收外商投資創造制度性軟環境。 首先,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外商投資的管理事項,簡化登記審批制度,簡化投資手續;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還設立了投資支援中心,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服務;擴大在稅收方面的優惠力度,實行提供各種補助金等方式的投資支援制度。法令改變的著眼點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為主轉換為現在以投資促進、投資支援為中心。 其次,允許地方政府在地方稅減免、土地租賃費減免、外商投資地區候補用地選定等方面擁有決定權,對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資在財政方面給予支援。 適用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外商投資分為持股投資和長期貸款投資兩種方式。持股投資時,新、舊股都允許獲得,除去法人投資外,以個人事業者方式進行的投資也被允許。如享受《外國人投資促進法》規定的優惠,持股投資金額(兩人以上的外國人投資時每人平均金額)應為5000萬韓元以上,應持有當年法人或企業所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總數或出資總額的10%以上。如果所持當年法人或企業所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總數或出資總額不到10%,需要具備向該企業派遣人員或選定經營人員的合同、一年以上提供原材料或供貨的買賣合同、技術提供或引進或共同開發的合同,才能享受《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優惠措施 。ㄒ唬 外國人投資區 所謂外國人投資區,是韓國政府為吸引能提升產業結構、獲得先進技術、增加就業等對經濟有較大影響并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投資而特別指定的地區。在外國人投資區內,國家對外國投資企業在稅收、租賃費用減免等方面給予各種優惠待遇,并實行較為寬松的行政限制。外國人投資區內的所有外國企業,7年間免繳國稅(法人稅、所得稅),期滿后3年減半征收;8-15年內減免地方稅(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此外,外國人投資區內的國有財產及設施物等建筑免繳租賃費和交通擁堵附加費等。 。ǘ 國公有土地等租賃費用減免制度 國有資產租賃費用等的減免對象為外國人企業專用園區、國家產業園區及外國人投資區內的國家所有的土地等。外國人投資區內的外國人投資企業、外國人企業專用園區內的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屬高新技術企業的100%予以減免;外國人企業專用園區內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制造業以及能夠擴充社會基礎設施、調整產業結構、對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立有貢獻的項目(由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決定)按75%的比例予以減免;國家產業園區內的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500萬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業、能夠擴充社會基礎設施的由外國人投資委員會所定的項目,國有土地等的租賃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減免。國有土地等的租賃期限為50年,在期限內租賃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賃期限與國有同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賃費用減免對象項目及減免比率由地方自治團體制訂條例予以規定。 。ㄈ 稅收減免制度 稅收減免是吸引外資的一種代表性的優惠政策。根據韓國《稅收特例限制法》的規定,對于能夠強化國內產業競爭力的重要的外國人投資項目,其法人稅、所得稅、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以及綜合土地稅可獲減免(法律第9條)。 根據《稅收特例限制法》第5章的規定,稅收減免對象包括高新技術產業467項以及配套服務產業111項。另外,外國人投資區內的企業、自由貿易區內企業所從事的制造業及物流業以及關稅自由區內的物流業也屬于稅收減免對象。 根據《稅收特例限制法》第121條第2款以及本法施行令第116條第2款的規定,法人稅、所得稅減免對象項目,從最初贏利的年度起7年內免征,以后3年內減按50%繳納。如果5年后仍未贏利,則從第5年起7年內予以100%的減免,以后3年內減按50%繳納。分紅的法人稅和所得稅的減免期限和比率與外國人投資企業的法人稅和所得稅相同。 土地、建筑物的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從運營開始日起5年間100%減免,以后3年間減按50%繳納。 綜合土地稅從運營開始起5年間100%減免,以后3年間減按50%繳納。 外國人投資企業增資時,當年增資部分的稅收減免(包括關稅)與最初投資的待遇一樣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 。ㄋ模 關稅減免 直接用于法人稅及所得稅減免對象項目中的機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產業設施以及其它原料、備用品,僅限于以新股發行方式進行投資時,其進口關稅、特別消費稅及增值稅免征。此種情況下,其依據關稅法的進口申告應在自外國人投資申告之日起3年之內完了,特殊情況下經由財政經濟部部長的同意可再延長3年。 。ㄎ澹 技術進口的稅收減免 韓國國民或法人自外國進口能夠提升本國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高新技術時,技術提供者所接受的技術轉移費從當年合同規定的費用支付日起5年間免繳法人稅和所得稅。 四、服務支援制度 。ㄒ唬 一站式服務 。ǘ 外國人投資專用園區 外國人投資專用園區是根據《關于引導產業群聚及工廠設立的法律》第35條第3款的規定,由韓國產業資源部部長指定,它不同于國家產業園區。目前韓國外國人投資專用園區主要有忠清南道的天安、慶尚南道的晉泗、光州市的萍洞、全羅南道的大佛等處。 在外國人投資專用園區內獨資或合資企業投資持股在10%以上的投資者,允許永久租賃工業園區土地及設施;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項目,允許免費租賃區內土地和設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業企業,相關租賃費用予以75%的減免。區內外國投資企業,15年間免征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綜合土地稅,3年間免征關稅、特別消費稅、增值稅。此外,韓國政府還通過產業技術開發資金和產業基礎基金對園區內外國投資企業所需資金從80%以內(資本材料試制品開發事業)到100%(工廠建筑、資本材料及周轉資金)予以不同程度的支援。 。ㄈ 其它優惠措施 除上述優惠措施外,韓國政府還在企業專用負擔金、股票分紅、產業財產權鑒定等方面以立法形式對外國投資企業予以支援。 五、經濟自由區(即經濟特區) 2002年11月6日,韓國政府向國會提交了《關于經濟特區的指定及運營的法律案》,在對法案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后,以《關于經濟自由區的指定及運營的法律案》的名義通過并已于2003年7月施行。本法的制訂目的在于,從制度上保證韓國能在特定地區營造適合外國人經營及生活的條件,吸引外國投資,進而實現韓國成為東北亞商務中心國家的發展目標。 適用“經濟自由區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屬于“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所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出資的企業”,即不僅包括外國人持有全體股份10%以上的企業,而且也包括外國人持股不足10%但簽訂有一年以上提供原材料或供貨買賣合同或技術提供、轉讓及共同研發合同的企業。 根據本法第17條規定,經濟自由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有關經營范圍限制、帶薪休假等方面享受不同于韓國企業的例外。根據本法第19條規定,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工人的勞動爭議權也受到嚴格限制。根據本法第20條規定,為方便外商投資,地方政府提供外語發送處理公文等服務。根據本法第22條規定,經過經濟自由區委員會審議決定并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經濟自由區內設立外國教育機關。根據本法第23條規定,經有關部門同意,外國醫生及藥師可在區內設立并經營外國人專用醫療機構或藥店。 六、外商投資現狀 1997年金融危機后3年間,外商對韓直接投資連續大規模增長。按申報標準,1998年,外商對韓直接投資89億美元,1999年達到155億美元,2000年為157億美元,三年內外商直接投資總額超過400億美元,創下了歷史記錄。金融危機后外商對韓投資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單項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大規模投資占主導地位;二是上述大規模投資主要由世界跨國公司組成;三是投資形式以并購為主。據統計,1997年,50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在全體投資中占31%,而1998年這一比重則達到77%,金融危機后大規模投資增加了兩倍。1998至1999年,外商對韓國30大企業集團所屬制造業的投資總額為78億美元,其中部門整體并購41億美元,占52%,舊股銷售7億美元,占9%,兩項合計并購形態所占比例為61%。 外商對韓直接投資在經過3年的高速增長后,呈現快速回落態勢。1997年至2002年,外商對韓直接投資的件數分別為1055、1401、2104、4140、3340、2402件,金額分別為69.70億、88.53億、155.42億、152.17億、112.92億、91.01億美元。投資金額由1999年的高峰155.42億美元下降到2002年91.01億美元,投資件數由2000年最高峰的4140件下降到2002年的2402件。2003年截止9月,外商對韓直接投資1862件,金額為46.29億美元,大幅下降趨勢仍未扭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