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優惠宗旨
根據<稅收特例限制法>,對有利于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的外商投資項目,實施法人稅、所得稅、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及綜合土地稅等的減免政策. (法第九條)
2. 稅收減免對象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五章)
(1)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支援服務業
① ① 為了提高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經外商投資委員會審議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指定的高新技術產業(436類)及產業支援服務業(97類).
② ② 上述高新技術產業及產業支援服務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 有益于發展國民經濟技術、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競爭力.
(2)外商投資地區 (法 第十八條, 令第二十五條)
① 外商投資地區之指定 - - 為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經外商投資委員會審議外商的希望投資地區,由市長或道執事最終指定.
② 外商投資地區企業進駐基準
- - 屬于下列條款的經營范圍為制造業、產業支援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的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額高于1億美元.
- - 新建的旅游飯店、水上旅游飯店及國際商務場所 截止2003年12月31日申請的投資額高于3,000萬美元的外資企業.
- - 根據濟州道或旅游振興法之規定,經營旅游特區或區內綜合性療養業的外資企業 . 截止2003年12月31日申請的投資額高于5,000萬美元的外資企業.
(3)自由貿易區
① 進駐對象
- 根據自由貿易區相關法規,經營制造業或物流業的外資企業
② 投資條件及規模
- 重新添置廠房設備. ※ 馬山、益山出口自由區
③ 已有的出口自由區也視為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設立法> 附則 第二條),該貿易區的稅收及租賃等優惠政策與外商投資地區相同.
- 進駐出口自由區的外資企業享受與外商投資地區相同的稅收減免待遇.
(4)下列投資方式的外資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① 1) 收購舊股方式外商投資.(稅收特例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二 第九項) 注) 租賃國,公有財產及提供行政支援服務等其它支援項目仍將享受其待遇
② 2) 根據<外匯交易法>獲取股份或不動產,并以其處置資金出資的外資企業
3) 海外投資企業的國內再投資: 海外法人的投資額中,大韓民國法人(或國民)的直接、間接投資的部分
④ 4) 長期貸款: 長期貸款的稅收不屬于外商投資減免稅收范圍.
3.稅收優惠內容
(1)法人稅、所得稅
① 被列為稅收減免對象的產業支援服務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外商投資地區的進駐企業等,均享受相同優惠待遇. ② 減免稅額范圍 - 減免產業領域發生的所得(計稅總額×減免領域所得/總課稅標準)乘外資比率. ③ 減免有效期及比率 - 自減免產業領域盈利年度始,前七年100%; 后三年50%. 注) 開始營業五年未能盈利時,自第五年度始前七年100%; 后三年50%.
(2)對股利等的法人稅、所得稅
① 減免稅范圍 - 股利等所得稅額乘以全部所得中減免領域所占比率 ② 減免有效期及比率 - 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法人稅、所得稅相同
(3)土地、建筑物等的取得稅、登記稅、財產稅
① 減免稅額范圍 - 稅額乘以外資比率. ② 減免有效期及比率 - 自營業開始之日始,前五年100%; 后三年50%. - 在營業開始前(稅收減免批準后)取得財產時,取得稅、登記稅將全額免稅.財產稅自取得之日起前五年100%,后三年50%. - 地方政府條例中,減免有效期延至15年或提高減免比率等視為有效.
(4)綜合土地稅
① 扣除金額 - 從課稅額中扣除計稅金額乘以外資比率的部分. ② 扣除有效期及比率 - 自營業開始日起前五年100%,后三年50%. - 對于營業開始前取得的財產,自取得之日起前五年100%,后三年50%. - 地方政府條例中,扣除有效期延至15年或提高扣除比率等視為有效.
(5)增資之稅收減免
① 外資企業增資時,對其增加部分實施稅收減免(含關稅),適用政策與首次投資時相同. ② 將儲備金、再評估公積金及其它公積金轉換為資本的方式增資時,對其增加部分實施原始股的減免有效期剩余期限及其減免比率. ③ 外資企業自有償減資之日起5年內再增資,并申請稅收減免時,對其純增部分實施外商投資減免比率.
4. 稅收減免之審批程序
(1)稅收減免之申請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二 第六項)
① 申請有效期 - 新投資企業: 截止開始營業日會計年度的最后一日. - 增資企業: 自增資申請之日起2年內. ※ 過期申請: 稅收減免以剩余減免期限為準. ② 稅收減免之事前確認 (稅收特例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二 第八項) - 事前確認外商投資領域是否屬于減免對象,以便于投資決議的順利進行. - 獲得事前確認的外商投資企業仍需申請稅收減免. ③ 申報機構: 財政經濟部經協綜合課 (Ω 503-9137) - 亦可同時向外匯銀行、KISC申請稅收減免.
(2)提交資料
稅收減免申請書 3份, 以及下列附加資料. - 技術說明書 - 其它高新技術證明材料 * 事前確認稅收減免時,也須提交上述資料.
(3)稅收減免審批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二 第八項)
① 根據相關機構審議結果,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稅收減免與否. ※ 注) 增資領域屬于稅收減免領域時,省略審議. ② 財政經濟部長官審批后,向申請人、國稅局局長、海關署長、地方政府長官發出通知.
(4)增資之稅收減免
自有償減資起五年內增資時,對其純增加部分實施稅收減免.
(5)開始營業之申報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四)
① 營業開始前已獲得稅收減免批準的外資企業,應自開始營業之日起20天內向主管稅務局申請. ② 主管稅務局經確認后,向該企業所屬的地方政府發出通知.
5. 免稅項目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六)
(1)免稅對象
大韓民國國民或法人從外國人處引進有助于提高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的高新技術時,對技術提供者收取的技術轉讓費免征法人稅或所得稅. ※ 屬于免稅對象的高新技術經外商投資委員會的審議,由財政經濟部長官選定、公布.[免稅高新技術產業: 高新技術類(445種),產業支援服務類(89種): 共計 534種]
(2)免稅有效期: 自合同首次支付技術轉讓費之日起5年
(3)申請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及首次支付技術轉讓費之日中,較近的日期(過期申請: 對剩余的免稅有效期實施稅收減免)
(4)申報機構: 該技術的主管部門長官
(5)受理期限: 自免稅申請之日起七天內
(6)提交資料: 技術轉讓費的法人稅免稅申請書 1份,以及下列材料.
① 引進技術合同書 復印件 ② 該技術或產品的認證(檢驗合格)或評估書或工業產權等證明材料 ③ 技術開發資金及其它高新技術的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