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稅之減免內容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三)
(1) 免稅對象 直接使用于法人稅或所得稅減免領域的物資,限于發行新股方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申報. * 此項不適用于收購舊股方式的外商投資. * 出資實物之定義:
(2) 適用有效期 (稅收特例限制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五)
因建廠批準延遲等原因,在上述有效期內未能完成時,在延期3年之內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指定該期限.
(3) 免稅稅目: 關稅、特別消費稅、增值稅
(4) 申報機構: 地方海關
(5) 提交資料: 關稅等免稅申請書 1份,及下列附加材料 ① 法人稅等減免對象之證明材料 復印件 1份 (稅收減免批準件) ② 進口貨物清單 復印件 1份 ③ 進口貨物為出資標的物的證明材料 復印件 1份
2. 進口報關之優惠待遇
(1) 進口貨物清單之對象
以外方投資者出資于外資企業的對外或國內支付憑證進口的物資,或外方
(2) 進口貨物清單之確認 (法 第二十九條, 令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
① 進口貨物的確認之申請,應在裝船前將記載出資實物的數量、規格、價格及負責人等內容的進口貨物清單提交給外匯銀行行長或KOTRA(KISC). - 申請時須提交價格證明材料(購貨單等). ※ 報關程序 ② 對于進口貨物通關,應向海關申請并獲批后方可提貨. ③ 免關稅出資實物,應提交下列資料. - 申請書 * 免關稅貨物亦應在進口申報受理前提交免稅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方可獲得免稅批準.
3. 實物出資之優惠待遇
(1) 實物出資完畢之確認 (法 第三十條)
① 作為出資標的物(出資實物)進口貨物時,先報關后向KISC(海關派駐人員)申請確認. - 即使<商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已設相關規定,對于外方投資者的實物出資應由海關署長確認其出資實物的履行及貨物的種類、數量、價格等.根據<非訟事件程序法>第二百零三條,其確認書將視同為檢查報告書. ② 實物出資確認之申請應于最終報關(分批報關時)完畢后進行.提交資料是,申請書、進口申報核對證明書的復印件,將立即受理.
(2) 實物出資之完畢通知 (令 第三十九條)
海關署長經確認后及時向韓國銀行總裁發出通知.
(3) 實物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之注冊登記 (法 第二十一條, 令 第二十七條)
出資實物的進口完畢后,外資企業根據實物出資完畢確認書在地方法院辦理實物出資及法人之注冊登記.之后向外匯銀行行長或KOTRA(向KISC申請)社長申請外商投資企業之注冊登記.
4. 實物出資之事后管理
(1) 出資實物處置之限制 (法 第二十二條, 令 第二十九條)
① 將免關稅進口的出資實物用于轉讓、租借或其它登記之外用途時,應事先向外匯銀行行長或KOTRA社長申請并領取核對證明書. - 但是,對于自進口申報之日起超過五年的免關稅進口的出資實物,將不再實施上述限制. ② 對未辦理出資實物的處置申請者,將實施五年以下徒刑或低于韓幣5,000萬圓的罰款. (法 第三十三條)
(2) 追征關稅
①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被取消或關閉時,將追加征收自取消或關閉之日起前三年的減免稅額.(特別消費稅或增值稅的適用年限為五年) ② 出資實物用于登記之外用途時,根據<關稅法>自進口申報之日起三年(特別消費稅或增值稅的適用年限為五年)內追加征收該減免稅額. ③ 根據<外商投資促進法>,外方投資者將持有股份轉讓給大韓民國國民或法人時,在企業開始贏利的課稅年度及第五課稅年度之中,自較近的課稅年度的第一日起三年內轉讓而發生的稅額中,將追加征收其減免部分. ④ 對于因變質、破損、使用而降低該實物原有價值等情況,計算追征稅額時可酌情減免該降值部分的相應稅額.
(3) 追征關稅之免征
① 外商投資企業因合并而解散,并取消其注冊登記時. ② 免關稅進口的出資實物,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拒事因或折舊或技術進步及其它經濟條件的變化等原因,無法用于原來用途時,經財政經濟部長官的批準,可用于原來用途之外的其它或進行處置. ③ 根據<證券交易法>以公開外商投資企業為目的,將其股份等轉讓給大韓民國國民或法人時. ④ 根據<總統令>,被認為已具備稅收減免的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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