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程序大致可分為4個階段:外商投資申報、資金匯款、法人登記及事業者注冊、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與國內法人設立程序相比,對外商投資增加了“投資申報”和“投資企業注冊”2個環節。
外商投資申報:外商投資申報分事前申報和事后申報,即獲得股份等之前申報和獲得股份或簽定合同后申報。具體類型和內容見下表:
外商投資企業、個人事業者(代理人)可在Invest KOREA或者KOTRA國內貿易館及海外貿易館、國內外匯銀行總行及分行、其它被指定的外國銀行國內分行進行外商投資申報。
投資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申報書一式2份(包括不同類型的新股、原有股份、長期貸款等的外商投資) ·外國人國籍證明書材料 - 外國人為法人或團體,須提交所在國政府或其它有關權力機構頒發的登記(謄本)證書,或可證明其身份的所在國的其他材料。 - 外國人是個人的,須提交所在國政府或其它有關權力機構所頒發的市民證書、護照等可證明國籍的材料。
此外,視情須提交相關追加資料,包括: · 關于出資目的物的證明材料; · 其它與股份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 · 委托書(包括委托代理權、委托申報、委托申請許可等)。
此外,不同類型的投資申報所需資料除前述共性的以外還須按投資類型提供相關資料。 #取得新股投資申報還需提供: -外國人獨資或與當地企業(個人)合資合作成立新法人情況; -參與國內企業有償增資情況; -外國人在國內經營個體事業情況; -向非經營性法人捐贈情況; - 產業財產權等價格評估證明材料; - 清算剩余財產的證明材料; - 貸款等從海外融資數額證明材料; - 外國證券市場上市法人股份證明材料; - 依據《外商投資促進法》或《外匯交易法》所持有的股份證明材料; - 擬出資的國內不動產資本交易申報證明材料。
另,在已申報的內容中,如擬變更外國投資者商號、國籍、外商投資金額、外商投資比率、投資方法及計劃經營的業務時,須進行內容變更申報。
#取得原始股申報需提供: -非上市股票的外國投資者和國內股東間直接交易情況資料; -獲得有價證券市場或KOSDAQ上市企業股票10%以上(包括10%)的情況資料。
此外,與取得新股投資申報所需資料相同。 #通過合并取得股份的外商投資申報: -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企業的準備金、再評估儲備金、依據其它法令規定的儲備金轉入為資本所取得發行股份的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它企業合并,其股份的一攬子交換、轉讓及公司分割所持有的股份等,從而取得繼承或新設法人股份的情況; -外國人通過買入、繼承、遺贈或贈予的方式,取得已經被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份情況; -外國投資者用依法取得股份等產生的紅利進行出資所取得股份等的情況; -外商把轉換公司債券、交換公司債券、股票委托證書及其它類似品轉換、收購或交換成股份的情況; -股票或份額的取得申報表一式2份; -證明取得股份的相關材料(包括法人登記謄本、股東大會決議書以及董事會決議書等)。 #長期貸款方式的外商投資申報:
當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總公司及與該總公司具有出資關系的企業向相關外商投資企業貸出5年以上貸款時,所進行的該相關外商投資,須做事前申報。
投入長期貸款的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時,由于貸款金額不是出資目的物,因此申報需附加購匯證明書,并須有貸款到達報告,這樣該項長期貸款才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此外,還需提供: -長期貸款方式的外商投資申報表2份; -貸款合同復印件; -證明出資關系的文件及貸款提供者國籍證明書。
投資資金匯款:投資資金原則上必須以外國投資者本人的名義,通過外匯銀行進行匯款。在納入股金的過程中,銀行發放股金納入保管證明書(法人成立登記時需要)以及外匯購買證明書(外商投資企業注冊時需要)。
法人登記及事業者注冊:準備好所需各項材料, 在管轄區法院及稅務署進行登記及注冊(具體事項見法人及事業者登記、注冊程序)。完成法人成立登記或事業者注冊后,新設公司原則上已成為有效法人,即可向新設法人賬號匯款。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外國投資者(代理人)或外商投資企業,自完成以下相關事項之日起30天內須向委托機構進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 完成出資(取得新股) ; · 完成取得原始股程序; · 完成合并程序取得股份(CB轉換、企業分割等); · 完成對非經營性法人捐贈(捐贈方式為新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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