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業類型:
外國人以事業為目的進入韓國主要有4種類型,即: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法人、個人事業者、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其中,前兩者,符合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相關規定的,被視為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后兩者,按照《外匯交易法》規定,屬外國(企業)法人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屬于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其中,有收益營業活動的屬分公司,只執行業務聯系、市場調查、研究開發活動等非營業性機構屬辦事處。辦事處與分公司不同,即使不辦理登記手續,也可從相關稅務所獲得事業者注冊的固定證書號碼。
外商投資企業與分公司(辦事處)比較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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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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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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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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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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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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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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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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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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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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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獨立經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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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參與經營、統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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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和頒發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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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TRA(Invest KOREA) 或外匯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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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銀行分行(申報)、企劃財政部(辦理金融業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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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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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投資至少5,000萬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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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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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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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所得都須納稅(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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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地源泉所得有納稅義務(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還需繳納部分公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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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與分公司(辦事處)比較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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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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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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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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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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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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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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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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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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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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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獨立經營、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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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參與經營、統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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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報和頒發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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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TRA(Invest KOREA) 或外匯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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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銀行分行(申報)、企劃財政部(辦理金融業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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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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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投資至少5,000萬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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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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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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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所得都須納稅(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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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地源泉所得有納稅義務(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還需繳納部分公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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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法人:
按照韓國商法規定,成立法人企業有4種形式,即合名(無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以股份公司(株式會社)形式為絕大多數,其股份公司的成立程序如下:
股份公司成立方式主要有發起成立和招募成立兩種。發起成立,指公司成立時,發起人收購公司所發行的所有股份來成立公司的方式。招募成立,指公司成立時,發起人收購股份總數的一部分,剩余通過招募股東形式來成立公司的方式。兩種成立方式分別按下表程序進行:
發起成立 招募成立
發起人的構成 發起人的構成
↓ ↓
發起人總會并提出意向書 發起人總會并意向書
↓ ↓
制訂和公證章程 制訂和公證章程
↓ ↓
決定股份發行事項 決定股份發行事項
↓ ↓
發起人收購股份 發起人收購股份
股東招募、分配
↓ ↓
履行現金(實物)出資 履行現金(實物)出資
↓ ↓
理事和監管人做成立經過 檢查人或鑒定人向創立總會做
和轉型經過調查報告 轉變形態經過調查報告
↓ ↓
--- 舉行成立大會
(選任理事和監管人,調查成立經過)
↓ ↓
召開理事會、選任代表理事 召開理事會、選任代表理事
↓ ↓
法人成立登記 法人成立登記
↓ ↓
法人成立申報或事業者注冊 法人成立申報或事業者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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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登記:
對股份公司成立登記要求,發起成立在結束成立程序日起2周內辦理股份公司成立登記手續;招募成立,在創立總會結束日起2周內完成公司成立登記。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資申報完畢證明
· 委托書
·- 代表理事的登記申請
- 法務所的登記申請(法務所成為受托人)
· 高層管理人員就職承認書
- 韓國人,需附印鑒證明書,居民登錄證
- 外國人,需附簽名公證原本,護照復印件
· 股金納入保管證明書
· 法人印鑒
· 城市鐵路公債
· 注冊稅繳付發票
· 高層管理人員及發起人印鑒
· 公司章程(公證)
· 股份購買證
· 股份訂購書
· 創立事項報告書
· 創立大會意向錄(公證)
· 理事會意向錄(公證)
· 股東名錄
· 股份發行事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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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需準備的提交材料:
需投資者在海外準備的材料,根據投資者是個人或法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人投資時,代表理事須提交居民登錄證或駕駛證和記載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包括外國人)姓名并有其蓋章的材料。此外,外國人的委托書以及就職承認書需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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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需準備的材料:
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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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投資者、高層管理人員等材料
- 韓國人:委托書蓋章并附印鑒證明書
- 外國人:委托書簽字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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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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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登記用所有高層管理人員材料
- 韓國人:就職承認書蓋章并附印鑒證明書、居民登錄謄本
- 外國人:承諾書簽字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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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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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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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資者需準備的材料:
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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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投資者、高層管理人員等材料
- 韓國人:委托書蓋章并附印鑒證明書
- 外國人:委托書簽字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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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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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被登記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材料
- 韓國人:就職承諾書蓋章并附印鑒證明、居民登錄謄本
- 外國人:在承諾書上簽字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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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書、登記簿謄本、
印鑒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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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人:委托書法人蓋章并附法人印鑒證明書、法人登記簿謄本各一份
· 外國法人:外國法人本人簽署的向在韓國成立法人代表理事授予的委任書及其公證證明,并附法人登記簿謄本公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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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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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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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費用:
股份公司成立所需費用主要有:注冊稅、地方教育稅、城市鐵路公債、登記申請手續費等。詳見下表(以投資 5,000萬韓元為基準) :
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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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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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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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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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征收投資資本 0.4%,在大城市成立征收高出 3倍的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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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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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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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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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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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城市鐵路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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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本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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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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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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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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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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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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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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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150,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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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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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935,000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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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申報和事業者注冊申請:
一般情況下,法人成立申報和事業者注冊申請可同時在公司所在轄區稅務所或Invest KOREA(KOTRA)進行。法人成立申報,須在法人成立登記日起2個月內進行;事業者注冊申請,須在事業開始日起20天內完成。個人事業者注冊與法人成立申報一樣需履行基本的外商投資程序,但不必履行法人成立登記程序。
所需提交的材料:
· 法人成立申報及事業者注冊申請
· 公司章程(實物出資須附出資目的物明細表)
· 法人登記簿謄本
· 股東等名單
· 事業許可證(指需要辦理許可、認可、申告等的事業)
· 租賃合同書復印件(指租賃工作場所)
· 其它
- 指定納稅管理人的申告書
- 長期匯票購買證明書復印件
- 外匯購買證明書復印件
- 外國人注冊證或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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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出資成立法人時,如出資目的物需進行附加值退稅,應在實物出資進口前辦結事業者注冊手續,以便該投資目的物進口通關時提供注冊相關資料。
實物出資需提交的材料:
· 事業者注冊申請書
· 所有發起人的居民登記謄本
· 事業許可申請書(指需要認證、許可的事業)
· 事業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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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當地法人程序流程
外商投資申報 投資資金匯款 法人設立登記
(lnvest k0REA → (外匯銀行) → 。ǚㄔ旱怯浰→
KOTRA 、外匯銀行)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交納資本金 法人設立申請
(在最初申報機構辦理)→ 向法人賬戶轉賬 → 及事業者注冊
(外匯銀行) 公司所在地管轄稅務署
個人事業者注冊程序流程
外國人投資申報 → 投資資金匯款 → 事業者注冊
。ㄍ鈪R銀行)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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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自外國投資者完成出資目的物的交納之日起30天內須進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申請書
· 事業者注冊證
· 長期匯票購買、存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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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設立分公司:
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分公司(辦事處),適用于《外匯交易法》,其設立申報和辦理登記與設立當地法人(個人事業者)有所不同,具體要求如下:
設立分公司申報:
外國企業法人在韓國內設立分公司,須向指定交易的外匯銀行行長申報。
需提交的材料:
· 設立分公司申報書
· 總公司章程(須總公司所在地公證;個人企業需有公認會計所審查的財務報表)
· 分公司管理人員的任命書或所屬總公司理事會決議書
· 委托他人代辦分公司設立手續時,需有委托書(須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公證)
· 總公司的注冊登記或營業許可(提交復印件須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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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于下列情況時,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須向財政經濟部長官進行申報。
- 資金融資、海外金融介紹及中介、磁卡業務、分期付款金融以及銀行業務以外的金融相關業務;
- 與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
-《外商投資促進法》等及其它法令規定不允許經營的業務;
被認定有損于道德風俗的業務。
設立分公司登記程序流程
外匯銀行 →—————————→ ↓
設立分公司 → ↗
↘ 財經部 → 相關機關審議 ↓
申報處理
批準設立分公司
法院登記或事業者注冊分社 ↓
↙ ↖ ←
個別法另規定的程序 ← ↙
↖ 頒布固有(等級或注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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