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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吸引外資政策法規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5 人氣: 標簽:
  一、芬蘭吸收外資的法律框架

  根據芬蘭1612/92號法令,1993年芬蘭取消了對外資的限制,實行自由開放的政策, 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芬蘭投資,開辦或并購企業。芬蘭沒有專門的外商投資法,但是,根據芬蘭法律,外商投資企業與芬蘭企業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因此,到芬蘭投資的外國企業,必須與芬蘭企業一樣遵守所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但是,作為外國投資企業,在特定領域,即芬蘭政府調控的諸如涉及國家安全、國民身心健康,金融等領域,芬蘭《貿易法》第3章規定,在開業前必須向芬蘭貿工部申辦許可證。這些領域包括銀行保險、核能,礦產、危險化學品、私人保鏢服務、旅行、交通運輸、捕魚、餐飲和房地產等業務。另外,芬蘭法律還規定,在芬俄邊境區域,外國企業不得進行財產的收購。芬蘭的奧蘭島是芬蘭瑞典族自治區,其法律不受芬蘭法律管轄,該島不允許外地人擁有當地的產權。

  芬蘭法律規定,在芬蘭注冊的外國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有1名成員必須是歐洲經濟區的居民。否則,必須取得芬蘭專利和注冊局的特許。

  二、外貿區和自由港

  芬蘭在赫爾辛基和最南部的Hanko各設有一個自由港。另外,在芬蘭還有21個保稅區,外國公司可以在保稅區內從事組裝、制造和倉儲業務。保稅區通常由芬蘭市轄公司負責經營。保稅區的企業享受國際保稅區通常的優惠政策。如與俄羅斯接壤的Lappeenranta保稅區規定,在其區內設廠的企業,其原材料進口可享受免稅待遇。但加工或組裝后的成品,如果進關,則必須繳納進口關稅。向歐盟或其他國家出口,需補交22%的增值稅。但向俄羅斯出口,可以免交原材料進口關稅;另外,區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憑發票可以申請市政府資助。市政府資助最高額為機器設備款的20%和廠房投資額的50%;芬蘭政府還承擔區內企業部分技術人員半年的培訓費用;當產品的原材料價值小于成品價40%時,可視為歐盟產品,產品原產地可注明芬蘭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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