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來澳投資,但前提是該投資不得有損于澳大利亞的國家利益。 澳大利亞沒有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外國投資由1975年制定的關于公司的《外國收購和接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來管理。 依照澳大利亞法律,“外國人”定義為: 1. 非澳居民的自然人; 2.非長期在澳居留(指一年當中須有200天)的自然人組成的或外國公司對其具有控制利益的公司。這種公司又包括: 。1)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非澳居民的自然人組成的或由一外國公司對其具有整體控制利益的公司; 。2) 信托財產的受托人,而受托人中有一自然人為非澳居民,或者外國公司對受托人具有實質性的控制利益; 。3) 信托財產的受托人,而受托人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其中每個人要么是為非澳居民的自然人,要么是對受托人具有整體控制利益的外國公司。 外國人來澳投資的審批機構為澳財政部。準備來澳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須向財政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根據澳大利亞的有關法律規定,下述商業活動需經過批準: 。1) 購買澳大利亞公司的股份或購買澳大利亞企業或公司的管理權或控制權達企業資產五千萬澳元以上者; 。2) 在澳大利亞開展新業務投資達一千萬澳元以上者; 。3) 在購買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方面,澳政府規定外國公司不得購買住宅,除非該公司將此住宅作為其在澳工作的高級行政管理人員的住所。一般情況下,外國公司最多能購買兩所此類住宅; 。4) 在報紙、新聞及廣播業開展業務; 。5) 進行鈾礦開采; 。6) 進入澳采礦業或購買現成的非居住用房地產時,澳方投資至少要占50%,然而如外國人按合理的商業條件,找不到合適的澳方合作伙伴時,這種限制可以取消; 。7) 外國政府或其代理在澳投資,無論其投資規模大小,均須得到澳政府的批準; 。8) 外國投資者在銀行業的投資必須符合澳《1959年銀行法案》、《1998年金融部門控股法》以及澳銀行政策(包括審慎交易規則)的規定。任何接管和收購澳大利亞銀行的投資項目,均須報澳大利亞政府,根據是非曲直逐案審定。如外國人擁有的銀行及其國內監管者的信譽能令澳審慎交易管理局滿意,且該銀行符合澳審慎交易管理局的審慎監管安排,則澳政府可以向其簽發銀行開業許可; 。9) 澳大利亞《1981年運輸注冊法案》規定,在澳洲注冊的船舶,必須由澳大利亞人擁有多數所有權,(比如,由澳居民或根據澳聯邦或州法成立的法人實體擁有多數所有權)除非該船舶指定由澳大利亞者承租。 一、澳大利亞最近十年吸引外資政策和法規的調整情況 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澳大利亞最近十年來吸引外資政策和法規總的來說變化不大,但在近年來全球投資自由化趨勢影響下,澳大利亞為了更好地吸引外資,也在逐步放寬吸引外資政策。 放寬對外資進入的審批要求 。1) 澳大利亞總理1999年8月4日宣布,將外資對澳既存企業取得的政府審批底線由原來的五百萬澳元放寬到五千萬澳元,即外國資本對總資產未滿五千萬澳元的澳洲企業的投資或接管,不以審批為必要,但總資產達五千萬澳元的投資項目仍須審批; 。2) 澳大利亞政府取消了對特種簽證持有者通過澳公司和信托機構投資于居民用房地產行業的審批要求; 。3) 與上述(1)項政策相配套,澳政府也將一外國公司中的澳大利亞資產被另一外國公司收購時須向澳政府通知的底線由五百萬澳元放寬到五千澳元。 這是這些年來澳大利亞在吸引外資政策方面的最大調整,這項調整大大方便了資產在五千萬澳元以下的對澳投資項目。 二、澳外資審查制度 澳國庫部負責制訂有關外資政策。國庫部下屬的外資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外資項目。對于較大的、較敏感行業的外資項目,該委員會將協調政府其它部門,共同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在大部分行業中,小的外資項目不必接受審查。大的外資項目通常也會得到審查批準。只有少數投資項目被認定將會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不予批準。被拒絕項目的比例只占全部審查項目的2-3%,其中大多數被拒絕的外資基礎上是房地產項目。 按照現行規定,如下外資項目必須向政府申報,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購買總資產或市場商業價值在5000萬澳元以上的澳現有企業的外資項目; 。、建立總投資額在1000萬澳元(含1000)含以上的新企業的外資項目; 。、在傳媒業,組合投資占有5%或以上的股份,或不論規模大小的非組合投資項目; 。、購買外國公司(該公司在澳含支機構或資產價值在5000萬澳元以上,或在澳資產占其全球資產的5%以上)的投資項目; 。、無論規模大小,由外國政府或其代理機構進行的直接投資項目; 。、購買城市房地產的項目,包括: 。ǎ保┵徺I商業用房地產,已列入文化遺產清單,價值在500萬澳元或以上的外資項目; 。ǎ玻┵徺I商業用房地產,其未被列入文化遺產清單,價值在5000萬澳元或以上的外資項目; 。ǎ常┵徺I住宿設施的外資項目,不論規模; 。ǎ矗┵徺I空置城市地產的外資項目,不論規模; 。ǎ担┵徺I住宅房地產的外資項目,不論規模。 一般情況下,被審查的外資項目都會得到政府批準。敏感行業的項目,或事關國家利益的項目,外資審查委員會將做較詳細的審查;1億澳元以上的外資項目,政府將做全面審查。 政府對外資項目的批準有時會附加一些條件,多數情況下是有關房地產項目的開發時間要求或環保要求。 外資審查委員會在外國投資者遞交項目申請2周后會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絕大多數項目(90%)會在30天內得到批準。少數項目也會在90天內被通知是否予以批準。 三、澳在敏感行業采取的限制外資措施 。ㄒ唬 房地產 迄今,大量的外資涌入澳房地產業。政府為了確保外資被用于增加住宅的供應而不是用于房地產炒作行為,規定對住宅房地產和商業用房地產的外資項目采取不同的政策;外國人購買澳房地產的合同必須經政府審查批準后方能生效。以拍賣方式出售給外國人的房地產,也必須事先獲得政府的批準,并且在拍賣后向外資審查委員會遞交合同副本。 。、免于審批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購買房地產的項目免于審批: 。ǎ保 居住在國外的澳公民,或持永久居留簽證的外國人,或持“特殊簽證”的外國人(新西蘭公民),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澳公司購買房地產用于自己居; 。ǎ玻 外國人與其澳配偶一起購買的住宅。 。、 住宅房地產 。ǎ保 已開發住宅房地產 外資購買已開發住宅房地產的申請,通常不被批準,除非以下兩種情況: 外國公司在澳建立大型投資企業,為其高層經理人員繼續在澳居住12個月以上購買住所,且當住所不用作此目的時即被出售,這種情況下,購買房地產的申請可獲批準。公司是否符合資格要求,以及所能購買的住宅數目將取決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和在澳資產。除非特殊情況,外國公司一般不被允許購買用于此目的兩所以上的住宅。如果外國公司打算購買的住宅占其在澳資產的相當份額,該公司的申請也將不被批準。 臨時在澳居住的外國人,持有允許其居澳1年以上的臨時簽證,購買房地產作為住所(非出租目的),并且在簽證到期后或離開澳后,立即將房地產出售的申請將獲得批準。這類人士包括長期居澳的外國退休老人和在澳學習的18歲以上學生。后者必須在澳學習1年以上,并且只允許購買價值在30萬澳元以下的房地產。持旅游簽證等的外國人不在此例。 。ǎ玻 待開發的住宅房地產 外資購買未開工住宅的項目通?色@批準,條件是要在12個月內開始大規模建設;一旦完工后,必須遞交完工日期和開發費用的報告;50%以上的總開支要用作開發費用。此類房地產完工后,可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 外資購買現住宅進行再開發的項目,政府將逐一嚴格審查。再開發的房地產必須已無經濟價值(不適于居。;且再開發項目再能增加房屋數目;不低于50%的總開支用作再開發的費用。為了證實此類住宅已無價值,政府將指定評估機構作出評估。此類房地產項目完工后,將被允許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 外資購買在建項目或新建好,尚未出售、居住的房地產的申請,通?色@批準,條件是外資購買的房屋數量不被超過該類項目的50%。此類項目包括將非住宅(辦公室、倉庫)改造成住宅,其再開發費用占總開支一半以上的情況。此類項目不包括對已開發房產進行裝修的情況。此類房地產項目完工后,將被允許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一旦住宅被出售后,將被視為已開發住宅房地產項目,按該類項目的外資規定管理。此類項目中,10幢或以上房屋的開發商可申請獲得預先批準,向外國人出售不超過50%的房屋。每12個月,開發商需向外資審查委員會報告銷售情況,直至房屋售完為止。特殊情況下,4幢至10幢房屋的開發商也可獲得預先批準。 。ǎ常 旅游景點內的房地產 外資購買99年9月前政府指定的旅游景點內的住宅房地產的項目,可免于審批;外資購買99年9月后指定景點內的房地產的項目,凡簽署10年以上租賃合同,將住宅租給景點/賓館經營者,用于游客住宿,而非所有者自用的項目,可免于審批。其它購買房地產的外資項目,包括購買待開發各地的項目,將接受一般的外資規定限制。旅游景點的經營者被要求每年向外資審查委員會報告景點內住宿設施的所有權情況。 。ǎ矗 購買指定賓館的樓房 允許外資購買指定賓館的樓房房間,但每個房間都須簽訂10年以上期的管理協議。房屋的所有者只限從事獲得收入,而不能占用房屋;所有者無權選擇退出管理協議;賓館的公用設施只能歸賓館管理方擁有。 。ǎ担 住宿設施的購買 外資購買賓館/汽車旅館的申請必須接受審查。以購買者名義從事賓館/汽車旅館的經營通?梢垣@得批準。 。ǎ叮 分時享用度假住房(TIME SHARE RESORTS) 外資購買分時享用度假住房的,將被視為購買住宅房地產,并接受有關的外資政策管理。但每年享用時間不超過4周的購買申請免予審查。 3、商用房地產 外資購買商用房地產的項目應報外資審查委員會審批。以下幾種情況免于審批: 。ǎ保┚幼≡趪獾陌墓窕蚱淇刂频墓、基金購買商用房地產的項目; 。ǎ玻┛們r值在5000萬澳元以下的項目,除非該項目土地空置;該項目包含住宿設施;由外國政府或代理機構出資購買;該房地產為價值500萬澳元以上的文化遺產; 。ǎ常┩赓Y購買商用房地產,用作自身商業經營目的(非住宿設施)的項目。 外資購買5000萬澳元以上的商用房地產的項目通?色@批準,并且政府對價值在5000萬至1億澳元內的項目不做詳細審查,除非其事關國家利益。 外資購買待開發或再開發商用房地產項目,通?色@批準,條件是在12個月內開始大規模建設,并且一半以上的總開支用作開發費用。 。ǘ 金融業 。、投入到澳金融業的外資項目,須遵守1959年的“銀行法”,1998年的“金融業(控股)法案”。任何外資收購,接管澳銀行的申請,政府都將視其性質,逐一審查。澳允許外國銀行在澳開辦新銀行業務,但此類業務須得到金融咨詢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并接受該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1998年金融業(控股)法案的目的是使金融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存款機構)產權轉化,保證金融業中等足夠多的經營者,保持金融業的活力,降低金融控制權過于集中的風險。 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規定個人要擁有金融公司15%以上的股份,必須得到國庫部的批準。當國庫部認定此種情況無損國家利益時,才會批準此類申請。國庫部長亦有權視情況撤消此類批準。對于資金在7.5億澳元以下的存款機構,10億澳元以下的一般保險公司,50億澳元以下的人壽保險公司,個人擁有15%以上股份的申請由金融咨詢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更大的申請由金融服務管理部長審查。 雖然澳大利亞鼓勵外國銀行進入其金融業,以增加市場競爭,但澳認為:大銀行應當掌握在澳人種。任何大規模向外資轉讓澳銀行所有權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有損國家利益。 。ㄈ 傳媒業 將傳媒業列入敏感行業,原因在于澳認為傳媒要反映澳文化特色,宣傳澳政治觀點和主張;并且傳媒業的所有權不能過于集中。 傳媒業中的外商直接投資或購買5%以上股權的租合投資項目的申請,必須接受政府審查。 。、廣播 外國人購買現有廣播服務體系中的企業,或建立新的廣播服務企業的申請,必須接受嚴格審查。1992年的廣播服務法規定: 商業電視廣播公司中,單一外國人不得擁有超過15%的股份;外國公司不得擁有總體超過20%的股份;外國人不能控制商業電視廣播的運營;外國董事不能超過董事人數的20%。但是,商業電臺或其它廣播服務沒有外資所有權比例。 。、報紙 外資投入到全國性、地方、城市、報紙業的申請受到嚴格審查。購買現有報紙的5%以上的股份的現有或外資新辦報紙的項目都將逐一審批。外資購買全國性,都市報紙股份的最高比例為30%,其中單一外國股東的股比上限為25%(其它不相關的外國投資者可擁有另5%的股份)。地方或城鎮報紙中的外資股比上限為50%。 。ㄋ模 民航 。、國內航空運輸 外國人(包括外國航空公司)可以被批準獲得最高達100%的澳國內航線應得的股份,除非項目有損國家利益。 。、國際航空運輸 單個外國航空公司可被批準擁有澳國際航運承運人25%以內的股份;全部外資的股比限制為35%。對于QUANTAS公司,總體外資股比限制是49%;單個外國股東可擁有最多25%股份;外國航空公司總體可擁有最多35%的股份。此外,對董事會成員的國籍,外國企業的所在地等,政府亦有所要求。 根據1999年9月3日調整后的外資政策規定,外國人包括外國航空公司,被允許在澳國際航運公司中擁有最多49%的股份。對QUANTAS公司的有關規定保持不變。 。ㄎ澹 機場 政府將逐一審查外資購買澳機場的申請。根據“96年機場法”的規定:由聯邦政府出售的機場,外資的最高比例為49%;其中外國航空公司擁有的股份限制在5%以內;外資不得交叉擁有悉尼、墨爾本、布里斯班、珀斯機場。 。 船運 按照1981年的“船運登記法”,在澳登記的輪船,必須主要由澳擁有(包括澳公民或按澳聯邦、州、地區法律成立的公司實體)。 。ㄆ撸 電訊業 。1)澳大利亞電訊公司(TELSTRA)主要由聯邦政府擁有。從97年10月開始,聯邦政府將TELSTRA部分私有化,向公司和私人投資者出售其49.9%的股份,其中外資的比例限制在35%以內;外國私人投資者只允許擁有5%以內的股份。 。2)1997年8月14日,財政部宣布,取消外國人投資于澳Optus和Vodafone兩公司(電訊業方面的大企業)的所有權限制方面的特別規定,并規定從1997年8月14日起,所有對上述兩公司的外國投資,只須適用外國投資政策的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同樣適用于外資新進入澳洲電訊部門或投資于電訊業的既存企業。但該規定不影響對外國人投資于澳洲電訊(Telstra)所設定的所有權限制。 對外資投入到電訊業中的其它企業或建立新企業的申請必須經政府審批,通常都會得到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