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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澳大利亞投資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5 人氣: 標簽:

  澳大利亞政府歡迎外國來投資,限制甚少。僅有某些行業受到禁止,或需得到澳“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的批準,以使外國投資符合其國家利益。

  欲來澳洲投資的中國企業,應在投資前對澳洲的市場及相關法律法規、投資環境等做充分的調研和科學分析,也可向澳洲權威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權衡利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投資戰略計劃,以避免盲目性,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一、外商在澳投資現狀和管理機構

  1、現狀:根據最新統計,目前外國在澳洲擁有的資產已超過7,000億澳元,專家預計,大約再過一年半載將超過1萬億澳元。外國資本在澳非金融性公司中占有約46%的分額;1/3的澳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在外國資本手中;澳外資企業出口占澳出口總額近一半。

  2、管理機構:外國投資由聯邦外來收購法和外資政策準則來規范,由外資審查局負責監管和執行。該局主要致力于推廣介紹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積極促進投資項目,并為投資者提供廣泛的服務。主要包括:在澳尋找投資機會;提供開辦公司的市場信息和建議;尋找合適的合資、合作伙伴;提供在澳投資的外資法律規定介紹;為投資者與各州及當地政府聯系提供方便;為大型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提供幫助;為被核準的大型項目投資者提供快捷有效的政府審批服務。

  3、對外資的界定:

  具有外國公民且未經常在澳洲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過去12個月內在澳洲實際居住滿200天的人士和澳洲的永久居民。任何外國人持有的相當股權的公司、企業或信托,不論該公司、企業或信托是否實際為外國人控制。所謂相當股權(Substantial Interest)是指:(1)單一非澳洲居民或外國公司擁有該公司、企業或信托達15%股權者;或(2)兩名或兩家以上非澳洲居民或公司,合計擁有公司、企業或信托達到40%股權者。

  二、澳大利亞的投資環境

  1、澳是亞太地區第三大經濟強國,列日本、中國之后。澳元是世界上第八活躍的貨幣。
  2、澳在亞太地區占據有利的地理位置,可以和亞洲大部分國家共享地區市場的交易時區。
  3、澳經濟多年來連續穩定發展,財政狀況安全,低通脹、低利率,政治穩定,社會安全有序。
  4、軟環境和社會服務行業較先進,尤其電子通訊網絡發達。
  5、金融市場完善,其資金流動透明、成熟,金融產品豐富。
  6、管理人員素質相對較高。澳有經驗的管理人員是新加坡的8倍、香港的4倍,勞動力可以說多種語言,并有穩定的培訓體系。
  7、澳管理人員的薪水比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德國要低,寫字樓租金也比這些地方的相同地段租金便宜。
  8、澳大利亞是海外華僑比較集中的國家之一,有利于中資公司來此地投資和經營。目前據估計,全國有新老華人五十多萬,主要集中在悉尼、墨爾本等城市。

  三、投資經營方式

  澳大利亞有一套全國統一完善的公司注冊和運作的管理機構和辦法,主要由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負責監管和執行工作。

  外商在澳最普遍的經營企業方式有以下幾種:

  1、子公司:建立有限責任的子公司,是外國投資者在澳洲發展業務通常采取的常見形式。規模較大的公司還可考慮申請在股票市場上市,吸引社會的閑散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由申請人按照公司法向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委員會申請注冊成立,并由其頒發注冊證書和公司號(ABN)。須提交的資料有:注冊和營業地址,股東、董事和秘書個人資料。公司成立后可按章程發行股票,最低投資額不受限制。董事會有權隨時從稅后利潤中給股東分紅。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享有同普通人一樣的法律權利,可以擁有資產、雇傭員工、簽定合同等等;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保障,在正常情況下,股東的責任只限于股份的票面額。

  2、分公司:外商在澳建立分公司,必須注冊為外國公司,要提供有關外商的資料,如營業證書,章程和財務報告;指定在本地代表公司接受法律傳票、通知書及擔負公司一切業務的委托代理人;在澳固定的注冊地址。

  注冊后的外國分公司每年須向澳洲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按分公司經營額繳納收入稅和資本收益稅。分公司的優點在于董事和秘書不一定具有  澳洲居民身份,只要向澳洲證券委員會遞交帳號,股東大會也可在澳洲以外地區召開。不利的方面在于:必須向澳洲證券委員會報告董事會和股本資金的任何變化,需要將所有遞交澳洲證券委員會的文件翻譯成英文,母公司對由外國分部造成的負債負有責任。分公司沒有資格獲得澳大利亞政府通過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AUSTRADE)對鼓勵推動出口貿易的經濟獎勵和援助。

  3、合伙公司:合伙公司是在兩人以上之間有共同協議,或共同利潤目標基礎上成立的公司。協議不一定形成書面形式或注冊,但最好還是以書面形式的協議來闡明和約束合伙人之間的關系。

  4、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有許多方面同合伙公司相似。合資公司往往有意從事一項投資,而不必與其原有的業務相關。在澳洲的礦業和制造業中,合資公司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形式。每一個合伙人或投資者對其債務都負有連帶責任,并對合資體負有職責。在合伙或合資公司的結構下,合伙、合資人的收入也是分別賦稅的。

  5、個人獨立經營:外國投資者也可選擇以名字注冊為個體經營公司,個體經營者對其名下的所有債務負有全部責任。

  6、信托公司:是指一個人(信托人)代表另一個人(受益人)持有財產權。信托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信托人是資產的所有者,并代表受益人的利益進行業務操作。信托公司的責任可以是有限的,收入屬于受益人。受益人根據其權益和收入納稅,收入可分攤至每一年以避免對未分配利潤進行課稅。信托公司是在澳購置土地的一種流行投資方式。

  四、注冊外資公司的審批程序

  投資申請經外資審議局向財政部提出后,若財政部30日未提出異議,以及未于額外10日內通知申請人有關審查情況,則自動視為被批準。但政府可臨時發布命令,將30日的一般審核日期延長至90日。

  除某些申請項目屬于違反澳國家利益的以外,外資公司很容易獲得批準,有的項目則免于審批。

  1、一般要求:從1992年開始,外商投資農、林、漁業,資源處理,油氣、礦產(鈾除外)、制造業,非銀行的金融中介機構、保險、股票經紀,旅館及休閑中心、服務業(都市不動產、銀行、民航及媒體除外)等,只需辦理申報手續以確任其不違背澳洲國家利益即可。外資在投資民航、傳媒、銀行、鈾礦和某些房地產方面是受到限制的。

  2、需進一步審核的投資項目:外國人欲在澳投資一定金額以上,或投資某些特定產業,須向外資審議局報批。主要包括:
 。1)收購澳企業的資產總值達500萬澳元以上。
 。2)新公司投資金額達1000萬澳元以上;
 。3)以資產組合投資方式擬獲得媒體5%的股權;或任何以非資產組合方式投資媒體業,無論金額多少。
 。4)擬接管澳境外公司、子公司,或在澳資產總值達2000萬澳元以上,或澳洲公司、子公司總資產超過該投資公司自身在全球總資產的一半;
 。5)外國政府及其代理的直接投資,不論投資金額大;
 。6)收購都市土地(包括以租賃、融資、利潤分配或收購持有都市土地的公司,或信托的股權等方式取得股權),收購非住宅用商業不動產價值超過500萬以上澳元的,收購住宅(不論金額多少)、收購空置的都市不動產(不論金額多少),收購住宅用不動產(不論金額多少)。

  五、具體行業要求

  過去,在澳外資主要集中在房地產、資源和旅游等方面,現在側重于服務貿易領域及有關制造行業,比如汽車業,澳四大汽車制造公司均為美、日兩國資本。對銀行業、民用航空業、航運業、媒體、礦業等行業有特殊規定。

  1、投資銀行業:外國擬在澳投資設立銀行須符合澳洲“1959年銀行法(BANKING ACT 1959)”和1972年銀行持股法BANKS(SHARES HOLDINGS)ACT 1972”兩項法律規定,以及澳洲政府相關銀行政策規定。對任何購并澳洲銀行的投資者均進行個案審查。

  2、投資民用航空:

  國內航空服務:在不違背澳國家利益前提下,在澳洲經營航空服務的外國公司可投資澳洲的國內航空公司,但個體投資持股比例上限為25%,集體投資持股比例上限為40%。在某種特殊情形下,可考慮持股比例超過上述額度;在不違背澳國家利益前提下,甚至可取得澳國內航空公司股權的100%,或成立一家新的航空公司。

  國際航空服務:在不違背澳國家利益前提下,外國航空公司可投資澳的國際航空公司。個體投資持股比例上限為25%,集體投資持股的比例上限則為35%,國家航空公司QANTAS對所有外國投資持股的比例上限為49%;趪依,也還要考慮董事會成員的國籍及營運的地點等因素。

  3、投資航運業:根據1981年船只登記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在澳登記的船只只能為澳人所擁有,或該船明確為澳業主所租用。

  4、投資媒體:所有投資媒體業的非資產組合投資計劃,不論其金額多少,均須先經審核通過后方能進行,持股比例超過5%的資產組合投資計劃也需接受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廣播業:外國投資現有廣播公司或成立新的廣播事業,須接受個案審查,并符合“1992年廣播服務法”的規定,即:個體持股比例上限為15%,集體投資持股上限為20%。外國人士不得持有商業電視廣播執照,董事會的外國董事人數比例不得超過20%。收費電視廣播服務個體投資持股比例上限為20%,集體投資公司持股上限為35%。對商業無線電臺及其他廣播服務未規定持股控制。

  報紙:澳限制外國投資者對全國性、都市性、市郊及區域性等發行量大的報業的投資。任何擬持有澳報業5%以上股權或在澳發行新的報紙均需接受個案審查。直接投資全國及都市報業的外資個體持股比例上限為25%,集體持股比例上限為30%。外國人投資市郊及區域性報業的非資產組合投資,集體持股比例須低于50%。

  5、投資礦業:

  礦業勘探:澳政府歡迎外國人在澳洲進行礦產勘探活動,且不強制要求澳方參與。

  采礦:5000萬以上澳元的采礦投資計劃只要不非違背澳洲國家利益,其申請一般都可獲得批準。

  六、對經營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制定了有關經營行為法和公平貿易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約束性經營行為,例如壟斷、抵制及獨家交易等;降低競爭性的企業合并及收購活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失實和欺騙行為、誤導消費者的廣告、金字塔式推銷、無視法律規定必須給予消費者的保護等。該法還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負責因商品不合格所導致消費者的個人的傷害及財產損失。并由澳大利亞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負責監管和執行,違法者可被檢控,最高罰款可達一千萬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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