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Trade Marks Act) 的限制 根據澳大利亞"商標法 "規定,如果商品的商標與澳大利亞的注冊商標一樣或相似,則該商品有可能被定為禁止進口的商品。但只有當注冊商標的持有者向海關提出反對進口的意見并提交了保證金后,澳大利亞海關才會對有關的商品進行調查。 商品說明法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的限制 進口商應保證其進口商品標簽上的商品說明的正確性。海關將檢查標簽的真實性。在知情的情況下在商品上粘貼虛假標簽構成違法。虛假標簽是指采用各種辦法在以下內容上誤導購買者:重量、原產地、生產商、內容物,知識產權等。 商品描述的標簽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治療用品法 (Therapeutic Goods Act) 的限制 某些用于治療用途的商品,需得到聯邦政府社區服務及健康部 (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 and Health) 的許可才能進口。否則將視為禁止進口的商品。 其他有可能受限制進口的商品: 進口商品如果侵害了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購買者可以對進口商進行民事訴訟。 進口限制也可能為支持本地工業和實施國際協定而設置。 進口商違反進口限制的有關規定,將受到澳大利亞政府的嚴厲制裁。 反傾銷和補貼政策 根據澳大利亞法規,出口產品離岸價,如果低于該產品在出口國市場上銷售價,就被視為傾銷。而且可以證實這些產品對生產同樣產品的澳大利亞公司產生或將產生實質性損害時,澳大利亞海關就要以對其征收反傾銷關稅。反傾銷稅由該產品的進口商繳納。 傾銷與否由澳大利亞海關確定。海關將比較產品出口價和正常價值作出判斷。一般情況下,正常價值是指在產品原生產國的市場上按"正常貿易條件"為產品支付的價格。通常,這個價格需要進行適當調整,以便作為正常價格用來與出口價進行比較。調整因素包括國內銷售產品與出口到澳大利亞產品的規格變化、只對國內買主實行的折扣等等。 如果原產國沒有國內銷售可作比較,澳大利亞海關可以比較該國向澳大利亞之外國家的出口價格,或者"合理組合"價值。簡而言之,合理組合價值即生產成本加銷售成本加合理利潤。 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供有關情況,澳大利亞海關將在其所能收集到的材料基礎上作出判斷。海關的收集范圍包括澳大利亞傾銷提案方。 澳大利亞法規還適用"銷售傾銷"。也就是產品在出口時不是傾銷價,但是,在澳大利亞市場上銷售時卻使用傾銷價。如果澳大利亞海關確認這一現象,有權不使用實際出口價比較正常價值的方式,而將進口商的銷售價減去進口商利潤、銷售稅、關稅及其他費用來計算出口價,并以此作為比較的基礎。 如果澳大利亞海關確認出口產品已造成傾銷和損害,就可以征收反傾銷稅。關稅的高限為傾銷差額,也就是正常價值與出口價之間的差額。如果海關認為征收少于傾銷差額的關稅就可以使澳大利亞相關行業避免損害,可以征收反傾銷稅。關稅的高限為傾銷差額,也就是正常價值與出口價之間的差額。如果海關認為征收少于傾銷差額的關稅就可以使澳大利亞相關行業避免損害,也可以少征反傾銷稅。在某些情況下,出口商經向海關說明、證實出口價未造成損害,海關可以免征反傾銷稅。但是,海關的決定需由澳大利亞反傾銷局復審。 澳大利亞在過去幾年中加強了反傾銷工作。反傾銷很可能將是澳大利亞為維護貿易環境而長期堅持的工作。澳大利亞沒有專門的反補貼立法。反補貼內容都包含在反傾銷的有關法律中。澳大利亞海關在審查反傾銷投訴時,同時審查有無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如運費優惠、出口獎勵及同出口有關的免稅、減稅、延期交稅,低于市場利率的出口信貸等。 間接稅 1. 商品和服務稅(GST) 澳大利亞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征收10%的商品和服務稅(GST)。該稅收適用于幾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包括進口商品。澳大利亞的稅務局負責其國內流通環節中GST的征收。進口商品GST的計算、征收、和管理則由海關負責。 一般來講,進口商品都要交納GST,除非進口的商品在特殊免稅條款之列。根據法律規定,進口商在交納進口關稅的同時要交納GST,其稅率為10%。上稅的基數和交納關稅的基數是一樣的。進入保稅倉庫的商品可以延緩交納GST,直到該商品從倉庫中提出進入澳大利亞的流通領域。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暫緩交納進口商品的GST: 為數不多的進口商品可以免交GST,例如:基本的食物;一些醫療設備;供殘疾人使用的轎車和貴重金屬等。值得注意的是,有關GST的法律中作出大量詳細的規定來說明哪些食物、醫療設備和貴金屬可以免GST,哪些不可以。在確定某一商品是否可以免稅時要仔細查閱有關規定或咨詢海關的有關部門。另外,珠寶首飾不在貴金屬之列。 在上文中列出的屬于其他關稅減讓措施項下的商品可以不交GST。 2. 豪華轎車稅(LCT) 在GST之上,澳大利亞政府對進口的豪華汽車還要征收25%的LCT。豪華轎車2000-2001年度的定義為價值超過55134澳元的轎車。此價格包括GST和其他所有與車一起進口的配件。 3. 酒稅(WET) 在GST之上,澳大利亞政府對進口的含酒精的飲品還要征收29%的WET。上稅的基數包括GST。 進口檢疫 所有出口到澳大利亞的貨物都要經過檢疫。澳大利亞禁止進口一切植物病害、可造成這些病害的有機體、已受到這些病害影響的植物和貨物、以及損害植物和植物局部的昆蟲和某些雜草。一切植物及其果實、種子、碎片等植物局部,以及木材和木、竹、藤制品均需檢疫。 發現有蟲害或病毒,或被懷疑有病害的貨物,要進行處理、銷毀或運回出口地。物主支付有關費用。 進口育苗原料、限制的種子和新鮮水果蔬菜,必須事先得到進口許可。進口許可之申請向所進口州的總檢疫官提出。 土壤禁止進口。被土壤污染的貨物必須進行檢疫、清洗后方可進入澳大利亞國土。 特別要注意避免使用臟集裝箱,以免造成檢疫障礙。二手袋子禁止進入澳大利亞。谷物桔桿禁止進口。因此,谷物稿敢不得用作包裝材料或填充玩具等。 澳可以接受的包裝材料有木絲、木屑、碎紙屑、草紙板、顆粒狀軟木、泥煤、泥炭蘚、蕨類纖維、珍珠巖、蛭石、合成材料。 木板箱、襯板等要經過檢驗。如有木材害蟲入侵,則要進行處理。澳大利亞允許集裝箱整箱貨在提交文件證明其符合集裝箱、包裝和貨物的規定處理要求后,可以不經檢查而直接檢疫。 動物、動物局部、動物產品等必須符合澳大利亞檢疫規定方允許進口。除新西蘭來某些動物外,所有動物均要有進口許可證。 出口管理和鼓勵政策 1. 出口管制商品 按照澳大利亞《海關(禁止出口)規定》,一些商品未經聯邦政府有關部門或州總理批準不得出口。這些產品包括: 1) 按照國際貿易協議承擔義務的某些初級產品,如小麥、肉類等; 2) 某些礦產品,如氧化鋁、煤、鈦白粉、金紅石、鋯英砂、液化天然氣等; 3) 原子能材料,如鈾等; 4) 上癮藥品; 5) 某些設備等。 這些商品經批準出口后,出口商要按照批準的期限安排口, 并被給予出口許可證。沒有出口許可證,海運公司不能發運這些商品,海關也不受理出口載貨清單。 2. 出口商品質量控制 根據澳大利亞《商業(商品說明)法》和《海關法》制定的出口條例規定,所有出口商品在商業說明、標記、包裝和標準等方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澳大利亞對出口食品的要求特別嚴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一律禁止出口。澳大利亞對罐頭、冷藏水果、奶制品、干果、魚、面粉、鮮果、蔬菜、谷物、蜂蜜、肉類、果醬、種子、果汁等食品,均有條例規定其質量標準。此外還有專門的奶制品和蜂蜜制品出口管制(許可)條例、酒類海外銷售(許可)條例和牲蓄檢疫條例。 這些條例為保證產品的質量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有關商品必須在符合衛生條件要求的廠房中生產,商品必須經過檢驗、有堅固包裝并有規定的標志等。在裝運上述商品前,出口商要向運輸公司出示許可證書。出口商還必須符合國外政府的檢疫規定。 3. 初級產品的銷售管制 澳大利亞聯邦和州一級均建有法定的商品管理機構。聯邦設有羊毛、小麥、奶制品、肉類、煙草、葡萄酒、蜂蜜等商品管理局和公司。各州也有相應的管理機構。 出口這些商品,必須得到管理機構發給的許可證或同意發給許可證的建議。 4. 鼓勵出口的政策 澳大利亞為鼓勵出口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 直接資助。聯邦政府對某些制造業給予補助金(BOUNTY),以增強其競爭力。 2) 出口市場發展費用補助(EMDG)。為鼓勵出口貨物、服務、工業產權和技能等,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對企業開發出口市場的費用給予一定的減稅優惠。 3) 出口保險。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通過出口財務保險公司提供對出口和與之有關海外活動的商業和政治風險保險。 4) 工業研究和發展資助。通過兩種辦法來鼓勵工業研究和發展,以發展新產品和增加產品競爭力,一是對符合條件的研究和發展費用減稅;另一種是,對那些通過減稅仍不能保有優勢的項目,給予直接資助。 5) 國際貿易促進方案(ITES)。由澳大利亞貿易委員會實施,幫助企業開發出口市場。 6) 先進制造技術(AMT)戰略。資助符合制造業需要的、在國際市場有競爭力的產品的研究、開發、試驗示范和革新。 7) 全國獲得發展項目(NPDP)。這是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對那些有政府與企業共同實施的項目所給予的資助。對符合條件、市場有需求的產品試驗、示范、樣機生產和與之有關的服務等花費,給予資助。 知識產權 澳大利亞聯邦立法規定諸如版權、商標、專利和工業設計等知識產權的登記和保護。按照公司法和州商業名錄法管轄公司名字和商號的注冊。 有關版權、商標、專利、工業設計和商業名錄的法律是相當復雜的。如擬在澳大利亞生產、銷售或使用一個特定的名字、標號、產品或設計,應事先尋求特別的咨詢。 在研究和獲得某一工業產權如專利、版權或注冊過的設計(不包括商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根據所得稅稅務評估法,在該產權的生命周期內可以在征收所得稅時扣除。 版權 文學作品的原著和其他作品的原著或其他版權物品(如藝術品、聲像制品和軟件)的所有權,享受 "1968年版權法"所提供的權益、保護和權益受損時的補償。只有當作品符合版權法要求,才會有版權。當版權所有者被侵權時,可以采取行動尋求禁止侵權行為并可獲得損失的賠償。澳大利亞是《保護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和國際版權公約的成員國,因此其他成員國公民創造或在有關成員國第一次發表的版權物品,在澳大利亞享受如同其是在澳大利亞發明和發表的一樣的保護。在大多數情況下,版權的生命周期為作者的在生之年再加上50年。 專利 澳大利亞的"1952年專利法"授予一個標準專利的專利所有人有從專利生效之日起為期16年的對專利的獨家制造、使用和買賣權。"發明"的含義為任何一種新的制造技術。若要獲得一有效專利,"發明"必須是新的,不是顯而易見的,必須有實用性。 澳大利亞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其他國家的專利申請者在澳申請專利時,可按照其在海外申請專利的情況享受日期優先權,只要在澳大利亞的申請是在其海外第一次申請的12個月以內。 圖案設計法 產品的設計特點,如形狀、形式和裝飾等,在某些情況下,按照"1961年設計法"把那些特點作為"設計"注冊以后,可獲得保護。該設計法授予已經注冊的設計產權人在將設計應用于產品方面17年類似與專利的權利。獲得有效設計注冊的主要條件設計必須是新的,而且是原著。 根據《巴黎公約》,如果申請人擬將另一成員國的設計專利在澳大利亞申請注冊并享受海外申請日期之優先權,該申請人應在其海外申請注冊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在澳大利亞提出申請。 商標法 根據"1955年貿易標志法",特定產品和服務的易辨認的名稱或標志理應獲得保護。如果其目的是銷售那些以某一特定名稱和標志而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和服務,該特定的名稱和標志應盡快作為商標注冊。 除非某商標已經在澳大利亞建立起了獨一無二的聲譽,在經貿易標志署登記注冊以前,任何特定的名稱和標志都不存在所有權。登記申請按提交申請的日期順序排列其優先權,申請的商標必須不是以前用過的一樣的或類似的可以亂真的標志。注冊的基本條件是名稱和標志與已經注冊或正在申請注冊的同類產品和服務的商標不能相同或不能相似得足以亂真,他們必須是可區別的。 貿易標志的注冊所有人可以保護其注冊商標。如果有人對已經有了注冊商標的貨物和服務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或類似得足以亂真的標志而且該人又不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使用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對侵權行為采取法律行動。 名稱保護 有關公司名稱和商號的立法為公司名稱和商業字號提供注冊。如果一個海外公司意欲在澳大利亞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盡早提交確保其某一特定公司名稱和商業字號的申請。海外公司遭受到的最通常的名稱侵害是在澳的一個或多個州內未經其授權而將其業務用名或商標作為"商業字號"注冊。采用商業名稱事先登記的辦法可以有助于解決類似的爭端。 根據《公司法》,任何開展業務的公司都必須在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注冊其名字,同時按照州商業名稱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公司或個人以非其本名的名字做生意,該名必須在有關當局注冊。公司名稱和商業字號的注冊以"先申請,先使用"為原則,和聯邦商標注冊無交叉參考。一個公司在海外享有盛名的名字或商標,并不能使該公司順理成章地將該名字或商標在澳大利亞注冊成公司名稱或商業字號。 任何人都可以向有關當局提交公司名稱或商業字號的申請。一般申請都不會駁回,除非申請被認定有下述情況之一: 1) 商業字號,要注冊的名字和已在澳大利亞注冊的其他名字相混淆。在某些州,如果申請注冊的商號與已經注冊的其他名字有很大的相似性,申請將會被駁回。 2) 公司名稱,申請注冊的名字與已經有的名字相似。 3) 申請的名字是冒犯、無禮的或是其他原因被禁止使用的。 無論是公司名稱還是商業字號,一旦經過注冊,很難將其從注冊中消除。聯邦和州立法都有這樣規定,如果一個海外貿易商因其在澳境內的業務活動而使其名稱在澳大利亞的知名度很高,對任何利用該名字而讓人產生誤解的行為,為了防止消費者被騙起見,都將采取法律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