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傾銷制度 1979年7月,澳首次對我國提起反傾銷,至今我國已有約40多種產品被控傾銷。據統計,截至2005年,澳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共計43件,涉及中國出口產品價值估計約1.1億美元。在過去十幾年中,中國所受的反傾銷調查總數位于全球之首,為全球反傾銷調查總數的1/3,而澳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數占其總數的比例也為1/3。澳對中國反傾銷的重點是化工、五礦、鋼鐵、紡織、食品等領域。近年來,澳對中國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有8起,涉及的產品主要有:浮法平板玻璃鋼架、焦亞硫酸鈉、二氯苯氧基醋酸、熱軋鋼板、硅碳酸氫鈉、蘑菇罐頭等。2005年,澳對中國產品啟動的臨時反傾銷關稅的反傾銷案件有2起,涉及碳酸氫鈉和蘑菇罐頭產品。 1901年生效的《產業保護法》是澳第一部反傾銷法,同年生效的《海關法》授權海關總署在反傾銷案件提出肯定性裁決之后采取臨時擔保措施。 1975年澳《關稅法》中的反傾銷部分稱為《反傾銷法》,這是澳反傾銷的重要法律淵源,該法基本遵循了肯尼迪回合的反傾銷協議。 澳現行的反傾銷法律主要包含在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海關法》修正案中,該反傾銷法傾向于給予澳國內工業更大的保護。按照目前的反傾銷法,一個反傾銷案的調查時限是有史以來最短的,并且自1988年以來,第一次只有一個澳政府部門負責反傾銷案的調查和相關事項,這使得在反傾銷案的調查和裁決過程中可能會失去制衡,而且在做出最后裁決前,外國出口商不再有機會向獨立的第三方提出申訴。 澳政府一直到1996年還將我國作為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1996年澳政府首次承認中國已不再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使用替代國是不合適的。這意味著可以采用通常的計算方法來計算正常價值。
2005年4月,澳宣布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同年5月和10月,澳分別修訂《海關法》和《海關條例》,將中國列入不適用轉型經濟條款的名單中,但同時澳政府也對《海關手冊》有關適用于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其反傾銷程序做出澄清和說明,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手冊中。在舊版海關手冊中,關于正常價值的第五部分,澳海關僅要求對轉型經濟國家考慮政府影響的問題,而新版手冊則要求對所有國家都要考慮政府影響問題,且可使用替代價格信息,不管其經濟地位如何。 澳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機構主要有:海關總署、反傾銷管理局、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部長、聯邦法院。 澳海關總署與其他各國相比,在反傾銷事務中享有很大權力:對反傾銷申訴享有初裁權、負責傾銷調查、決定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收取現金存款擔;蚋犊畋WC書擔保。按照現行的反傾銷法律,海關總署的全部調查時間非常短。即從起訴方遞交起訴書到澳海關總署將最終決定提交主管部長的時限從252天縮短為175天。
反傾銷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澳頒布《反傾銷管理局法》之后,原產業援助委員會在反傾銷事務中的權力歸反傾銷管理局。其職能為:就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長是否應對某產品發出征收反傾銷稅的通知提出建議;就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長是否應依反傾銷法的規定撤銷一項上述通知或中止某人承諾的價格承諾義務向部長做出建議;審查、撤銷海關總署關于駁回起訴的決定,審查、撤銷海關總署署長已經做出的否定性初裁和否定性調查結論,并用肯定性的初步調查結論取而代之;向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長提交報告,以便提交國會。
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部長可以對海關總署和反傾銷管理局發布一般性、原則性的指令;部長有權任命反傾銷管理局替補成員、接受有關征收傾銷稅的并做出最后決定。實踐中,對外事務及貿易部部長在最終做出征收固定反傾銷稅及接受價格承諾等決定時,往往都會受海關總署的決定性影響,一般只是認可、批準海關總署的各種建議,或將海關總署的建議以部長的形式發布。
二、進口禁止和限制
(一)絕對禁止
澳對危險品種的狗類、人類胚胎基因、自殺裝置、自利比里亞進口的粗制鉆石這4類產品禁止進口。
(二)限制進口
對抗生素、含有毒物質的鉛筆、畫刷等41類產品限制進口。2005年,澳修改了海關禁止進口產品條例,將引起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弓箭、硝酸銨這兩類產品增加為限制進口產品。如需進口上述限制類產品則須分別通過各個不同主管部門的批準。
根據《治療用品法》(Therapeutic Goods Act) 的限制,某些用于治療用途的商品,需得到聯邦政府社區服務及健康部 (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 and Health) 的許可才能進口。否則將視為禁止進口的商品。
其他有可能會受進口限制的商品主要有:
三、貿易壁壘
2005年,澳雖然對進口汽車零部件、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的稅率進行了下調,但仍維持在5~17.5%之間,相比其他進口產品關稅,澳這次降稅仍然沒有解決上述產品的高關稅現象。中國企業每年向澳出口大量的紡織品、服裝、鞋類等產品均受到了關稅高峰的影響。
(二)通關環節壁壘
2005年11月14日起,澳海關分別提高了海運和空運的進口申報貨物的清關費用,海運貨物從6.5澳元/次提高到7澳元/次,空運貨物從6.5澳元/次提高到14澳元/次。2005年10月12日,海關申報費用從250澳元提高到1000澳元,這對澳檢疫檢驗局人員提供的空運貨物清關服務帶來的影響較海運貨物更大,空運貨物申報費用相比海運貨物大大增加。
四、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
(一)關于進口風險分析制度
外國動植物產品進入澳首先必須提出進口申請。根據申請,澳生物安全局進行進口風險分析。經風險評估后,確認風險水平可以接受,方準予進口。如果某一動植物產品缺乏進口申請,未經風險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認為風險水平不可接受,則不得進入。這種進口風險分析時間太長,技術要求甚多,且某一國家不同地區生產的同一類產品需要分別進行。此外,澳還實施動植物產品進口許可制度,大部分準入的動植物產品必須在獲得進口許可后方可進口! 澳衛生與植物衛生制度給其他國家的農產品進入澳市場帶來了很大障礙。中國受影響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經濟作物。
2005年10月4日,澳生物安全局發布了擴大從中國進口梨的修訂法案,在已經進口河北鴨梨、山東鴨梨、亞洲梨的基礎上,批準進口中國新疆香梨、陜西梨、河北亞洲梨。但是澳政府將梨產品以某一國家的某一省份產地進行再細分,并在此基礎上分別對中國國內各省的出口梨一一實施進口風險分析。
(二)關于進口食品檢驗計劃
根據澳進口食品檢驗計劃,外國動植物食品進入澳,不僅必須符合澳方對其進行進口風險分析之后,制定的檢疫標準而且還須符合《進口食品控制法》制定的要求。該計劃將食品分為三大類:風險類食品、主動監督食品和抽樣監督食品。對于風險類食品,澳政府將對每批貨物進行檢驗。通常只有在連續五批貨物都通過檢驗后,該食品才會在每四批貨物中抽檢一批;只有通過二十次檢驗,被檢率才可降至每二十批抽檢一批。對于主動監督食品,澳政府對來自同一原產國約10批該類食品進行抽檢。對于抽樣監督食品,澳政府只對所有該類進口食品的第5批進行抽檢。
每年年底,澳檢疫檢驗局將修訂對上述三類食品的分類。2004年8月,澳檢疫檢驗局將原先定為風險類食品的罐裝蘑菇、醬油等降為抽樣監督食品;將原先為主動監督食品的芝麻籽和芝麻籽產品,以及原先為抽樣監督食品的開心果和含開心果的食品上升為風險類食品。2005年12月1日,澳檢疫檢驗局再次修訂該分類,但上述四種食品不在此次修改之列。
(三)關于家禽、種蛋標準
2005年11月17日,澳生物安全局發布緊急通報,對進口家禽、種蛋新增條件,包括出口國需證明本國家禽沒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禽必須經過禽流感病毒A型抗體檢驗、結果為陰性。即使出口國證明沒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本要求依然適用。澳生物安全局對進口家禽種蛋提高了要求,無論出口國是否發生禽流感疫情都要經過檢驗才能入境。
(四)關于進口苗木等易腐蝕空運貨物的包裝
2005年5月9日起,澳檢疫檢驗局終止對絕大部分易腐蝕空運貨物的包裝在貨物站運營商處進行查看的程序,但仍對9種渠道的貨物保留該查看程序,其中包括來自所有國家的苗木、切花等產品。澳檢疫檢驗局在將此類貨物從貨物站運營商處送往檢疫檢驗站前,對其包裝進行查看,以保證此類易腐貨物是以適當方式包裝的,但澳方的這一程序并沒有明確的查看標準,同時還收取檢驗費。該程序給中國企業的苗木向澳出口,帶來了不確定性并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五)關于蝦類分批分檢
澳檢疫檢驗局要求出口商、供應商或出口方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某些進口蝦類分批數量的文件,以對不同批次的進口蝦類有效地進行白點綜合癥檢驗。澳檢疫檢驗局規定,同一加工線上同時加工的蝦類屬于一批;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捕撈的蝦類屬于一批;同一池塘養殖的蝦類屬于一批;不同批次的蝦類需要分別打包、分別檢驗。如果沒有提交文件表明進口蝦類的分批數量,澳檢疫檢驗局將打開所有包裹進行檢驗,以確定分批數量。
五、補貼
根據澳新的《葡萄酒平衡稅法》,在繳納商品服務稅之前,澳對葡萄酒還需征收葡萄酒平衡稅作為商品服務稅稅基的一部分,但是用于出口的葡萄酒無需繳納上述稅,澳的這一規定是為了鼓勵出口,實際上構成了出口補貼。
從2000年起,澳政府每年都對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業投入大量補貼。2004/05財年,澳政府繼續對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業實施TCF戰略投資計劃,用以鼓勵該類產業更新設備、發展研發和生產。在此期間,澳政府共提供補貼1.42億澳元。2005/06財年,補貼增加至2.14億澳元。澳對該產業持續大量的補貼,削弱了中國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在澳市場上的競爭力,影響了中國企業相關產品對澳出口。
2005年,為促進澳客車產業的競爭力,鼓勵對該產業的投資研發和創新,澳政府繼續實施汽車競爭力與投資計劃,并宣布該計劃將適用至2015年。該計劃規定,汽車生產商、汽車零部件生產商、汽車機械工具和工具安裝生產商、汽車服務提供商等可以獲得關稅信用證明,用于支付某些符合條件的進口產品的海關關稅。該計劃的獲益者根據一定的生產比例,對工廠和設備的投資類型或符合一定條件的研發投資而獲得關稅信用。2004/05財年,該計劃的補貼投入共計5.69億澳元。這一規定削弱了中國企業對澳出口客車整車的競爭力。
六、其他壁壘
澳幾乎每種大宗產品都由國營貿易公司負責市場銷售。這些公司實質上控制了該種產品的經銷權,實行統購統銷式的壟斷經營。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澳小麥局、澳奶制品公司、新南威爾士糧食局、新州大米銷售局、昆士蘭糖業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全是出口類型企業,沒有進口業務。根據澳有關法律,它們享有合法壟斷經營的地位。一些敏感性產品,如小麥、大米等幾乎沒有國內銷售市場,完全對外出口。壟斷度相對較高的澳小麥局采購的大米占國內產量的86%左右,銷售局則占全部出口的100 %。
澳對其大宗產品所實行的國營貿易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出口市場。這實質上是對其農產品貿易的隱蔽性保護。中國每年從澳進口大量的小麥、大麥等大宗產品,這一制度影響了中國進口商的利益。
七、出口禁止和限制制度
澳政府對某些出口貨物進行管制,管制形式分為絕對禁止和限制出口兩種。澳禁止出口的產品有2類:自殺裝置和無水醋酸(向阿富汗出口)。另有紅酒、白蘭地、麻醉藥和人類胚胎基因等28類產品為澳限制出口的貨物。
2005年,澳修改了《海關禁止出口產品條例》,將硝酸銨增加為限制出口產品,如需出口上述限制類產品,則須分別通過各個不同主管部門的批準。另外,根據澳《肉類和牲畜產業出口許可條例》,澳還對本國肉類和牲畜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澳的各種出口受聯邦政府依據《1958年海關(禁止出口)條例》的控制。包括特定農產品,特定原始和半成品礦物,一些藥物制品,一些遺產項目和受保護的動植物,法規同樣禁止特殊物種對特定國家由于戰略防御或是環境因素的出口,澳是東西方貿易統籌委員會的成員,該組織的成員國同意在不會將貨物再出口到特定其他國家的基礎上從美國進口國防敏感商品,從澳出口的貨物和服務通常免征貨物和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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