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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政策分析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2-06-25 人氣: 標簽:

  一、吸引外資的政策
   

    澳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來澳投資,但前提是該投資不得有損于澳國家利益。
   

    (一)“外國人”的定義
   

    依照澳法律,“外國人”定義為:
   

    1.非澳居民的自然人;
  

    2.非長期在澳居留(指一年當中須有200天)的自然人組成的或外國公司對其具有控制利益的公司。這種公司又包括: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非澳居民的自然人組成的或由一外國公司對其具有整體控制利益的公司;
 

    (2)信托財產的受托人,而受托人中有一自然人為非澳居民,或者外國公司對受托人具有實質性的控制利益;
 

    (3)信托財產的受托人,而受托人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其中每個人要么是為非澳居民的自然人,要么是對受托人具有整體控制利益的外國公司。


    (二)放寬對外資進入的審批條件
   

    澳從70年代初開始實施外資審批政策。近年來,逐步放寬了對外資審批的要求。特別是1999年,澳“特別工作組”重審了影響商業成本的法規體系后,澳政府對外資審批政策做出了重大調整,進一步提高了審批項目的投資金額下限,以減輕外資申報的義務,降低商業成本,吸引外資投入。澳政府放寬外資審批手續的目標是使澳逐步發展成為全球金融中心和“精品制造中心”(Manufacturer of Excellence)。

 

    1.將外資對澳本土企業取得控股權投資項目的聯邦政府審批底線,由原來的500萬澳元放寬到5000萬澳元,即外國資本對總資產在5000萬澳元以下的澳洲企業的投資或接管,不必通過聯邦政府的審批,但總資產達5000萬澳元以上的投資項目仍須審批。

 

    2.澳政府取消了對特種簽證持有者通過澳公司和信托機構投資于居民用房地產行業的審批要求。

 

    3.與上述政策相配套,澳政府將一外國公司中的澳資產被另一外國公司收購時須向澳政府通知的底線由500萬澳元放寬到5000萬澳元。
   

    這些調整大大方便了資產在5000萬澳元以下的對澳投資項目。

 

    (三)寬松的新移民政策
  

    為吸引更多的外國商人到澳投資創業,澳政府于2003年3月1日公布了新的《移民法案》。該法案比加拿大和新西蘭移民法更為寬松,使赴澳投資的門檻大大降低。中國企業家只要擁有資產(包括房產、汽車)150萬人民幣,兩年從商經驗,55歲以下,便可獲得簽證赴澳投資辦企業。與美國和歐洲比較,澳工資成本、土地及房屋的租金都比較便宜。

 

    目前,南澳、西澳、維州、塔州等各州非常歡迎中國企業家前往投資,簽證辦理速度較快。一般遞交申請1個月,便可獲得州政府擔保,遞交簽證2~4個月,即可被安排去香港面試,面試后即可知道簽證結果。

 

    二、來澳投資的審批
   

    (一)外資審查制度

 

    外國人來澳投資的審批機構為澳財政部。準備來澳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須向財政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在資本進出方面,澳是資本凈輸入國。在外資政策上,澳鼓勵外資的進入,但一直保留著外資審查制度。外資審查制度的核心標準是“澳大利亞國家利益”。澳外資審查制度對一些敏感行業和投資金額巨大的外資項目實行“項目申報”(Notification)和“預先審批”(Prior Approval)管理。如外資主管機構認定申報的外資項目損害“國家利益”,則其有權拒絕批準該項目。

 

    對于能給澳帶來重大經濟利益的外資項目,在有限的、特殊的情況下,澳投資局將協助提供投資鼓勵措施(Investment Incentive)。鼓勵措施包括資金扶持、稅收減讓和基礎設施服務。此類措施必須逐案審批(Case by Case),所要求的條件非常嚴格。

 

    對大多數行業而言,小金額的投資項目不必審批。大金額的項目如未違背澳國家利益,經申報后將獲得批準。外國政府及機構在澳投資的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須申報。
  

    購買澳現有企業的股份、資產達5000萬澳元以上的項目,或在澳新建企業投資達1000萬澳元以上的項目,均須申報。 對上述大型項目,澳政府將登記,通常情況下予以批準。投資金額在1億澳元以上的項目,政府將全面審查后批準,除非該項目有違國家利益。
  

    收購外國母公司,其在澳資產超過5000萬澳元的,或在澳資產超過母公司全球資產一半以上的項目可以自愿申報。如未進行申報,澳政府認定項目違背國家利益,可以要求投資者出讓所購資產。
  

    對部分項目的批準,政府將附帶一些條件。此類條件多數是房地產項目的期限以及環保要求。

 

    (二)需經審批的商業活動

 

    根據澳有關法律規定,下述商業活動需經過批準:

 

    1.購買澳公司的股份或購買澳企業或公司的管理權或控制權達企業資產5000萬澳元以上者。


    2.在澳開展新業務投資達1000萬澳元以上者。


    3.在購買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方面,澳政府規定外國公司不得購買住宅,除非該公司將此住宅作為其在澳工作的高級行政管理人員的住所。一般情況下,外國公司最多能購買兩所此類住宅。


    4.在報紙、新聞及廣播業開展業務。


    5.進行鈾礦開采。


    6.進入澳采礦業或購買現成的非居住用房地產時,澳方投資至少要占50%,然而如外國人按合理的商業條件,找不到合適的澳方合作伙伴時,這種限制可以取消。


    7.外國政府或其代理在澳投資,無論其投資規模大小,均須得到澳政府的批準。


    8.對外國投資者購并澳銀行的申請進行逐案審批。


    9.外國投資澳機場須經逐案審查。


    10.澳1981年《運輸注冊法案》規定,在澳注冊的船舶,必須由澳人擁有多數所有權,(比如,由澳居民或根據澳聯邦或州法成立的法人實體擁有多數所有權,)除非該船舶指定由澳業者承租。

 

    三、外商投資敏感領域的限制政策 
  

    根據澳FATA法案的規定,投資在房地產、金融、保險、航空、媒體、電信、機場等敏感行業的外資項目需要進行申報和審批,澳政府對投入到這些敏感行業的外資項目設定了限制措施。

 

    (一)房地產
  

    外資在澳的房地產業是受嚴格控制的。FATA法案要求,外商在收購 “澳城市土地”(也就是說,除了用于初級生產的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時必須具備外國投資官方證明書。

 

    迄今,大量的外資涌入澳房地產業。政府為了確保外資被用于增加住宅的供應而不是用于房地產炒作行為,規定對住宅房地產和商業用房地產的外資項目采取不同的政策;外國人購買澳房地產的合同必須經政府審查批準后方能生效。以拍賣方式出售給外國人的房地產,也必須事先獲得政府的批準,并且在拍賣后向FIRB遞交合同副本。
  

    1.免于審批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購買房地產的項目免于審批:
  

    (1)居住在國外的澳公民,或持永久居留簽證的外國人,或持“特殊簽證”的外國人(新西蘭公民),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澳公司購買房地產用于自己居;
  

    (2)外國人與其澳配偶一起購買的住宅。
  

    2.住宅房地產
  

    (1) 已開發住宅房地產
  

    外資購買已開發住宅房地產的申請,通常不被批準,除非以下兩種情況:
  

    外國公司在澳建立大型投資企業,為其繼續在澳居住12個月以上的高層經理人員購買住所,且當住所不用作此目的時即被出售,這種情況下,購買房地產的申請可獲批準。公司是否符合資格要求,以及所能購買的住宅數目將取決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和在澳資產。除非特殊情況,外國公司一般不被允許購買兩所以上用于此目的的住宅。如果外國公司打算購買的住宅占其在澳資產的相當份額,該公司的申請也將不被批準。
  

    臨時在澳居住的外國人,持有允許其居澳1年以上的臨時簽證,購買房地產作為住所(非出租目的),并且在簽證到期或離開澳后,立即將房地產出售的申請將獲得批準。這類人士包括長期居澳的外國退休老人和在澳學習的18歲以上學生。后者必須在澳學習1年以上,并且只允許購買價值在30萬澳元以下的房地產。持旅游簽證等的外國人不在此例。
  

    (2)待開發的住宅房地產
  

    外資購買未開工住宅的項目通?色@批準,條件是要在12個月內開始大規模建設;完工后,必須遞交完工日期和開發費用的報告;50%以上的總開支要用作開發費用。此類房地產完工后,可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
  

    外資購買現住宅進行再開發的項目,政府將逐一嚴格審查。再開發的房地產必須已無經濟價值(不適于居。;且再開發項目能增加房屋數目;不低于50%的總開支用作再開發的費用。為了證實此類住宅已無價值,政府將指定評估機構做出評估。此類房地產項目完工后,將被允許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
  

    外資購買在建項目或新建好,尚未出售、居住的房地產的申請,通?色@批準,條件是外資購買的房屋數量不超過該類項目的50%。此類項目包括將非住宅(辦公室、倉庫)改造成住宅,其再開發費用占總開支一半以上的情況。此類項目不包括對已開發房產進行裝修的情況。此類房地產項目完工后,將被允許出租、銷售或外國投資者自用。一旦住宅被出售后,將被視為已開發住宅房地產項目,按該類項目的外資規定管理。此類項目中,10幢或以上房屋的開發商可申請獲得預先批準,向外國人出售不超過50%的房屋。每12個月,開發商需向FIRB報告銷售情況,直至房屋售完為止。特殊情況下,4幢至10幢房屋的開發商也可獲得預先批準。
  

    (3)旅游景點內的房地產
  

    外資購買1999年9月前政府指定的旅游景點內的住宅房地產的項目,可免于審批;外資購買1999年9月后指定景點內的房地產的項目,凡簽署10年以上租賃合同,將住宅租給景點/賓館經營者,用于游客住宿,而非所有者自用的項目,可免于審批。其它購買房地產的外資項目,包括購買待開發各地的項目,將接受一般的外資規定限制。旅游景點的經營者被要求每年向FIRB報告景點內住宿設施的所有權情況。
  

    (4)購買指定賓館的樓房
  

    允許外資購買指定賓館的樓房房間,但每個房間都須簽訂10年以上期的管理協議。房屋的所有者只限利用房屋獲得收入,而不能占用房屋;所有者無權選擇退出管理協議;賓館的公用設施只能歸賓館管理方擁有。
  

    (5)住宿設施的購買
  

    外資購買賓館/汽車旅館的申請必須接受審查。以購買者名義從事賓館/汽車旅館的經營通?梢垣@得批準。
  

    (6)分時享用度假住房(TIME SHARE RESORTS)
  

    外資購買分時享用度假住房的,將被視為購買住宅房地產,并接受有關的外資政策管理。但每年享用時間不超過4周的購買申請免予審查。
  

    3.商用房地產
  

    外資購買商用房地產的項目應報FIRB審批。以下幾種情況免于審批:
  

    (1)居住在國外的澳公民或其控制的公司、基金購買商用房地產的項目;
  

    (2)總價值在5000萬澳元以下的項目,除非該項目土地空置;該項目包含住宿設施;由外國政府或代理機構出資購買;該房地產為價值500萬澳元以上的文化遺產;
  

    (3)外資購買商用房地產,用作自身商業經營目的(非住宿設施)的項目。
  

    外資購買5000萬澳元以上的商用房地產的項目通?色@批準,并且政府對價值在5000萬至1億澳元內的項目不做詳細審查,除非其事關國家利益。
  

    外資購買待開發或再開發商用房地產項目,通?色@批準,條件是在12個月內開始大規模建設,并且一半以上的總開支用作開發費用。
  

    (二)金融業

 

    1.投入到澳金融業的外資項目,須遵守1959年《銀行法》、1998年的《金融業控股法案》。任何接管或收購澳銀行的投資項目,均須報澳政府逐案審定。外國銀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財務狀況均良好,其國內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的信譽能令澳大利亞審慎金融監管局滿意,且該銀行同意遵守APRA有關審慎監管的協議后,澳政府才能向其簽發銀行開業許可
  

    2.1998年《金融業控股法案》的目的是使金融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存款機構)產權轉化,保證金融業擁有足夠多的經營者,保持金融業的活力,降低金融控制權過于集中的風險。
  

    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規定個人要擁有金融公司15%以上的股份,必須得到財政部的批準。當財政部認定此種情況無損國家利益時,才會批準此類申請。財政部長亦有權視情況撤消此類批準。對于資金在7.5億澳元以下的存款機構,10億澳元以下的一般保險公司,50億澳元以下的人壽保險公司,個人擁有15%以上股份的申請由APRA負責審查;更大的申請由金融服務管理部長審查。
  

    雖然澳鼓勵外國銀行進入其金融業,以增加市場競爭,但澳認為:大銀行應當掌握在澳人手中,任何大規模向外資轉讓澳銀行所有權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有損國家利益。
  

    (三)傳媒業

 

    將傳媒業列入敏感行業,原因在于澳認為傳媒要反映澳文化特色,宣傳澳政治觀點和主張,并且傳媒業的所有權不能過于集中。

 

    澳法律規定,外資以證券投資的方式在媒體業進行股份投資并控股5%以上的,均須申報;外國投資者對媒體業直接投資,則不論投資額大小均須申報,接受政府審查。澳法律同時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各媒體股權投資的上限。

 

    1.電視廣播
  

    外國人購買現有廣播服務體系中的企業,或建立新的廣播服務企業的申請,必須接受嚴格審查。1992年《廣播服務法》規定。


    (1)商業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1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20%;外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20%;外國人不許控股商業電視和廣播公司。但是,商業電臺或其它廣播服務沒有外資所有權比例。


    (2)收費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20%,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5%。
  

    2.報紙
  

    外資投入到全國性、地方、城市、報紙業的申請受到嚴格審查。購買現有報紙5%以上股份的現有或外資新辦報紙的項目都將逐一審批。外資購買全國性,都市報紙股份的最高比例為30%,其中單一外國股東的股比上限為25%(其它不相關的外國投資者可擁有另5%的股份)。地方或城鎮報紙中的外資股比上限為50%。


    外國公司購買已發行報紙5%以上股份或開辦新報,須報政府逐案審查。全國性和大都市報紙中,單個外國投資者所占股份不得超過2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0%。
  

    (四)民航
  

    1.國內航空運輸
  

    外國人(包括外國航空公司)可以被批準獲得最高達100%的澳國內航線應得的股份,除非項目有損國家利益。
  

    2.國際航空運輸
  

    單個外國航空公司可被批準擁有澳國際航運承運人25%以內的股份;全部外資的股比限制為35%。對于QUANTAS公司,總體外資股比限制是49%;單個外國股東可擁有最多25%股份;外國航空公司總體可擁有最多35%的股份。此外,對董事會成員的國籍、外國企業的所在地等,政府亦有所要求。
  

    根據1999年9月3日調整后的外資政策規定,外國人包括外國航空公司,被允許在澳國際航運公司中擁有最多49%的股份。對QUANTAS公司的有關規定保持不變。

 

    (五)機場

 

    外國投資者購買澳機場的投資申請,將根據澳法律規定的審批底線(5000萬澳元)要求,報澳政府進行逐案審查。至于政府對外出售的機場,澳1996年《機場法案》規定,外國所有權的最高限比為49%,其中外國航空公司擁有的股份限比在5%以內;外資不得交叉擁有悉尼、墨爾本、布里斯班、珀斯機場的股權。
 

    (六)電信業
  

    澳大利亞電訊公司(Telstra)主要由聯邦政府擁有。從1997年10月開始,聯邦政府將Telstra部分私有化,向公司和私人投資者出售其49.9%的股份,其中外資的比例限制在35%以內;外國私人投資者只允許擁有5%以內的股份。
  

    1997年8月14日,財政部宣布,取消外國人投資于澳Optus和Vodafone兩公司(電訊業方面的大企業)的所有權限制方面的特別規定,并規定從1997年8月14日起,所有對上述兩公司的外國投資,只須適用外國投資政策的一般性規定。這些一般性規定同樣適用于外資新進入澳洲電訊部門或投資于電訊業的既存企業。但該規定不影響對外國人投資于Telstra所設定的所有權限制。
  

    對外資投入到電訊業中的其它企業或建立新企業的申請必須經政府審批,通常都會得到批準。
  

    (七)船運
  

    按照1981年《船運登記法》,在澳登記的輪船,必須主要由澳擁有(包括澳公民或按澳聯邦、州、地區法律成立的公司實體)。

 

    四、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為吸引更多的外資進入澳,澳政府制定了鼓勵外資的政策,這些政策多是為外資進入澳市場提供服務和便利;對于那些能為澳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外資項目,澳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這類政策多是內外資共享的政策。

 

    (一)對重大項目提供便利服務

 

    為促進重大外資項目的引進,澳政府開設了為重大項目提供便利服務的項目,澳投資局為投資人提供相關資料、建議和支持,協助辦理必要的政府審批手續,在聯邦政府部門內部為潛在投資者提供單獨的聯絡點。開展此項便利服務的主要目的是,簡化審批手續和節省審批時間,推動項目盡快獲得批準、投資計劃得以盡早實施。


    申請此項服務的外資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投資項目對澳具有戰略意義;


    2.投資資本超過5000萬澳元,投資項目具備商業價值;


    3.項目被要求呈送聯邦政府審批;


    4.項目做好了商業準備,可隨時提請政府審批。


    對于符合上述資質條件的項目,澳投資局將提供如下服務:


    1.幫助甄別政府的審批手續,并確定審批的時間進度表;


    2.協調聯邦和州政府機構,使投資項目的審批盡可能地同步進行;


    3.幫助投資者充分利用澳外資政策。

 

    (二)技術人才支持計劃

 

    澳政府設立的“技術人才支持計劃”旨在鼓勵國際公司將澳作為它們的直接投資目的地。通過該計劃,為澳帶來重大投資項目的公司可以將其公司內部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家移居澳,前提條件是這些管理人員和專家必須是開展項目運作至關重要的人士。

 

    技術人才支持的移民協議期限為3年,一旦個人簽證獲得簽發,將不受協議期限的限制。此類移民協議不但可以辦理永久居留簽證和長期居留臨時商務簽證,而且簽證手續也將大為簡化,同時無需繳納任何申請費。

 

    申請此項計劃的外資項目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即可:


    1.將促進澳工業創新,增加研發和商業化能力;


    2.將給澳地區帶來重大經濟利益;


    3.項目金額超過5000萬澳元,對澳經濟增長、就業、(或)基礎設施建設做出重大貢獻;


    4.投資公司在澳建立地區總部(Regional Headquarter)和運營中心(Operating Center)的跨國公司。


    申請技術人才支持計劃的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將申請提交給澳投資局并由投資局總裁核準。

 

    (三)提供有限、特殊的投資鼓勵措施

 

    對于能給澳帶來重大經濟利益的外資項目,在有限的、特殊的情況下,澳投資局將向聯邦政府推薦,爭取獲得聯邦政府的投資鼓勵措施。


    鼓勵措施面向國際和國內的企業,包括資金扶持、稅收減讓和基礎設施服務。此類措施必須逐案審批(Case by Case)。所要求的條件非常嚴格,包括:


    1.如果沒有鼓勵措施,項目投資地不會選擇在澳;


    2.投資將給澳帶來重大經濟利益,諸如大規模增加就業、帶動商業投資、極大地提高研發能力等;


    3.鼓勵措施不會導致對競爭性項目的不公平優勢;


    4.如果沒有資金補助,投資項目難以為續;


    5.符合國際規則,包括WTO的有關規定。


    澳十分謹慎使用這類鼓勵措施。自1997年以來,澳聯邦政府僅對9個項目特批了投資鼓勵政策。澳政府要求,鼓勵措施要遵循節儉、嚴格的原則,對外公布標準和授予者情況,嚴格監督項目實施,定期進行評估,確保政府對納稅人負責。

 

    (四)對在澳建立地區總部和營運中心提供優惠政策

 

    對于在澳建立地區總部和運營中心的跨國公司,澳聯邦政府提供移民和稅收優惠政策。


    1.在移民政策方面,外國公司可與澳工業、旅游和資源部簽署“移民協議”。澳移民部將根據協議向公司的主要派駐人員頒發長期居留商務簽證,有關人員將被免除許多移民審批要求,投資局將向外國公司免費提供協助。


    2.在稅收政策方面,外國公司擁有或租賃的計算機和相關設備可以免除銷售稅,免稅期為2年。外國公司建立地區總部的費用可從稅收中抵扣,抵扣期為獲得第一筆收入的前后各12個月。是否給予外國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由澳財政部決定。

 

    (五)對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提供資助

 

    對于需要進行預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的重大外資項目,澳投資局協助提供資助。資助的最高金額為5萬澳元。聯邦政府提供的資助金額取決于項目承諾的投資金額和州政府提供的扶持水平。在5萬澳元的限額內,聯邦政府提供與州政府等額的配套資金。如果申請者能夠證明實物投入是可行性研究所必需的,則該投入的20%金額可獲得資助。

 

    申請資助的外資項目應符合如下條件:


    1.投資超過1000萬澳元。;


    2.申請者對可行性研究的投入不能少于澳聯邦與州政府的資助額。


    3.申請者必須證明可行性研究將用于論證項目的商業生命力。一旦項目論證可行,資金將保證到位。并且,投資項目已原則上獲得州政府的扶持。沒有政府的資助,可行性研究不太可能開展。

    4.投資項目沒有獲得澳政府其它形式的資助。


    5.可行性研究尚未開始進行。


    6.申請者須與政府簽訂保證投資到位的協議。


    申請有關資助,外國公司應先向州政府提出申請,后者做出評估后轉交聯邦政府。符合資質的公司將與澳政府簽署協議,同意成立并參與“可行性研究指導委員會”;同意提供研究的進度報告和開支證明;同意對政府代表提出的問題做出回答并允許其查閱研究記錄;同意在指定的時間范圍完成研究?尚行匝芯恐笇瘑T會由政府代表與外國公司代表組成,負責確定研究的方向、框架、進度,評估研究的效率并保存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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