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鼓勵外資的進入,但一直保留著外資審查制度。外資審查制度的核心標準是“澳大利亞國家利益”,但目前世界上一些國家認為澳“國家利益”的標準的主觀任意性過強,有關審批程序也不夠透明,對外國投資進入澳大利亞造成了障礙。
澳大利亞外資審查制度對一些敏感行業和投資金額巨大的外資項目實行“項目申報”和“預先審批”管理。如外資主管機構認定申報的外資項目損害“國家利益”,則其有權拒絕批準該項目。
對大多數行業而言,小金額的投資項目不必審批。大金額的項目如未違背澳國家利益,經申報后將獲得批準。外國政府及機構在澳投資的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須申報。此外,根據澳大利亞《外資購并法》的規定,投資在房地產、金融、保險、航空、媒體、電信、機場等敏感行業的外資項目需要進行申報和審批,澳大利亞政府對投入到這些敏感行業的外資項目設定了限制措施。
(一)金融服務業
澳大利亞政府對外國公司購并澳銀行的申請進行逐案審批,且審批標準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外國銀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財務狀況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審慎管理局有關審慎監管的協議后,才能獲取許可。此外,任何人在任何金融公司(存款機構、保險公司或上述兩者的持股公司)持股15%以上,都必須獲得國庫部的批準。附加條件可在批準時或批準后任何時間提出。
(二)媒體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外資以證券投資的方式在媒體業進行股份投資并控股5%以上的,均須申報;外國投資者對媒體業直接投資,則不論投資額大小均須申報。澳法律同時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各媒體股權投資的上限:
1、 商業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1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20%;外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20%;外國人不能控股商業電話廣播公司。
2、 預付費電視廣播服務:單個外國公司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20%,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5%。
3、 報紙:外國公司購買已發行報紙5%以上股份或開辦新報,須報政府逐案審查。全國性和大都市報紙中,單個外國投資者所占股份不得超過2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30%。
(三)電信
外資進入澳大利亞電信業或購買現有的電信企業,必須預先獲得政府批準。大型項目將逐案審批,如不違背國家利益,通?色@得批準。但單個外國投資者在TELSTRA公司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其私有化股權的5%,累計外國股份不得超過私有化股權的35%。
(四)國際航空服務
除澳QANTAS公司外,外國投資者占澳國際航空運營商股權不得超過49%。在QANTAS公司中,單個外國公司所占股權不得超過25%,外國股權累計不得超過49%,其中外國航空公司所占股權不得超過35%。
(五)機場
外國投資澳機場須經逐案審查。某機場累計外國投資不得超過49%,外國航空公司股權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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