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爾及利亞投資所需用地,可租用、購買私人土地(房產)或國有土地通過特許經營和轉讓方式提供給投資者的方式進行。租用私人土地(房產)只需通過公證人公證租房契約即可;關于國有可提供給私人的土地的特許經營和轉讓,2006年06-11號法令規定了具體的條件和方式,有關內容如下:
1、基本原則:根據投資項目的需要,在遵守國家城市化的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拍賣或者議標方式將國有可私人化土地出租(土地特許經營)或轉讓給企業、公共機構、自然人或法人。但排除以下情況:農業用地、國家旅游規劃中所列有關旅游開發區、油氣礦產勘探開發地區、規劃中的房地產開發區。
2、對于工業、旅游業、服務業投資項目所需土地,投資者可獲得其特許經營權,期限最少20年,可續約,并在一定條件下(參見以下第6點)可將土地轉讓給投資者;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框架下已規劃好的有關項目地塊可依據有關法規直接轉讓給投資者使用。
3、土地的特許經營權授予和轉讓通過拍賣或議標方式進行,且需通過所在省省長根據有關職能部門的建議審批或國家投資委員會有關授予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的決議(上文優惠政策中的第三種情況)批準。土地特許經營權授予或轉讓是有償的,應支付租金或轉讓費(拍賣價或市價)。
4、土地的特許經營權授予或轉讓通過有關部門擬定的的行政契約確立,并帶有一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的計劃及土地經營權出讓或土地轉讓的條件。
5、土地特許經營權受讓人可在標地上建設有關建筑,且可利用房產抵押進行貸款。
6、特許經營權的受讓人,在投資項目建成并投產(根據行政契約細則的規定)后,可申請獲得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的轉讓)。若特許經營權受讓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并在完成項目兩年內提出申請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可享受簽訂特許經營轉讓契約時的土地市價獲得土地并可扣除已付租金;若在完成項目兩年后提出申請,則只能按照批準該申請時的市價獲得土地。
7、對于享受國家投資委員會審批的特殊優惠的投資項目,土地的租金、轉讓價格可另外作價。
綜上所述,對于阿國有的投資用地,投資者可先租地建設項目,待項目完成投產后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但私人土地一般采取出租的形式,購買難度較大,且需要省政府批準。
綜上所述,對于阿國有的投資用地,投資者可先租地建設項目,待項目完成投產后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但私人土地一般采取出租的形式,購買難度較大,且需要省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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